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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特区办公室关于八达岭长城风景区文物破坏的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长城文物及其环境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旅游条例》和《北京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八达岭长城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0年北京八达岭长城风景区文物破坏纪律措施公告(原件)

第二条本办法的惩戒对象包括对八达岭长城风景区内的长城主体及与长城主体相关的城堡、关口、烽火台、敌楼等其他附属建筑及其他相关文物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和旅游专业人员。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特区办公室作为长城文物管理单位,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统一实施文物破坏纪律措施。

2020年北京八达岭长城风景区文物破坏纪律措施公告(原件)

第三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和通讯设施的,依据《北京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游览未被批准为游览长城场所的,依据《北京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攀登未经批准作为游览场所的长城的,按照《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刮擦、涂抹或者其他方式未造成长城严重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20年北京八达岭长城风景区文物破坏纪律措施公告(原件)

(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毁坏长城保护标志的,依照《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长城上放置梯子、挖坑、竖杆、堆放垃圾的,按照《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对其他危害长城安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破坏文物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根据《北京市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文物破坏应纳入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并加强监督和曝光,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八达岭长城风景区建立“黑名单”制度。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破坏或其他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达岭长城风景区将限制相关人员购票参观。

2020年北京八达岭长城风景区文物破坏纪律措施公告(原件)

第七条因缺乏监护责任或过错,造成被监护人毁坏文物的,监护人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纪律措施。

第八条因旅游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文物破坏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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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八达岭长城风景区文物破坏纪律措施公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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