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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是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按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范围税率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应税资源的等级、开采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在税目和税率表中,如果征税对象是原矿或矿物加工,具体适用税率应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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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规定可以从价税或者从价税的,具体征税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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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定量征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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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产品是矿物产品,包括原矿和矿物加工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发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无法准确提供的,以适用的高税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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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纳税人开发或者生产自用应税产品,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则无需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在油田内开采原油和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煤矿企业为安全生产提取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资源税:

(1)低丰度油气田提取的原油和天然气减少20%;

(二)高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提取的原油和天然气应降低30%;

(3)重油和高凝油降低资源税40%;

(四)枯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少30%。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有利于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案件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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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产、低品位矿产和尾矿。

前款规定的资源税的具体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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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或无法准确提供销售额或数量,将不会给予免税或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日期;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自应税产品转让之日起发生。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缴纳;如果付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可以按次申报付款。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应当在月末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按时申报纳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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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使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行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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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征收水资源税的试点情况,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依法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采矿使用费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不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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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和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可采储量丰度低于25万立方米/平方公里原油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可采储量小于2.5亿立方米/平方公里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可采储量小于60万立方米/平方公里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可采储量小于6亿立方米/平方公里的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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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超过每立方米30克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通过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和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的连续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的油气田。

(5)重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等于50兆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6)高凝固点油是指凝固点高于40摄氏度的原油。

(七)枯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剩余可采储量低于原设计可采储量百分之二十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枯竭期矿井由矿山企业下的单个矿井作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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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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