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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及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险局意见(国卫易发[2019]39号),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诊所改革发展,市卫生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制定了《推进北京市诊所试点发展实施方案》。

《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及实施时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医疗保险局

2019年6月27日

促进北京诊所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疗领域“配送服务”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及实施时间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和完善门诊政策,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化医疗服务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及实施时间

(2)工作目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合同制服务方面发挥了更大作用,形成了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共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及实施时间

(3)试点安排。2019年至2020年,我市将在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和大兴区开展促进门诊发展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经验完善门诊建设和管理政策。

二、工作措施

(a)简化准入程序。在每个试点地区,诊所的设置没有规划限制,诊所的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举办诊所的,应当报当地卫生保健委员会备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诊所由市卫生委员会备案。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委员会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实施时间:2019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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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基本标准调整后的执行情况。诊所是为常见病和多发病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以及为家庭医生提供合同服务的医疗机构。市和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最新公布实施的《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并从注重设备设施审核调整为注重医生资格和能力审核。在诊所(不包括中医诊所)执业的医生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实施时间:2019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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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医生设立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生专职或者兼职开办专科门诊。鼓励合格的全科医生或全科医生执业范围内的专科医生开办全日制或兼职全科诊所。兼职诊所医生应按照多点执业的相关要求,与重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其在重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诊所医生能够完成重点医疗机构的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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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励将诊所纳入医疗协会的建设。在建立区域医疗协会的过程中,每个试点地区的卫生委员会将根据诊所的意愿将其纳入医疗协会的建设中。在2020年3月底之前,每个试点地区应至少有一个诊所,诊所和合作医疗机构之间应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专业医学协会的牵头单位应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的范围,帮助它们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疗协会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实施时间:2020年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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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大型集体化诊所的发展。鼓励不同的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模适当的合作医生小组,举办专家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组织连锁和群体诊所,形成规范、规范的管理和服务模式。(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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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承包服务。鼓励各试点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提供家庭医生合同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合同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2020年6月底之前,每个试点地区的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个诊所,并将其纳入能够为家庭医生提供合同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范围。每个试点地区应加强对诊所提供的合同服务质量的评估,并将客户的健康状况和满意度纳入评估,以确保合同服务的质量。(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市财政局,实施时间:2020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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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向政府购买服务,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员培训方面实行与政府开办的初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补贴政策。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以对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门诊设备采购的开发建设支出给予适当支持。(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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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进诊所专职医生的专业发展。在诊所执业的专职医师可以按照本市基层卫生专业人员职称评定的相关政策申请高级职称。建立反映专职医师专业属性和岗位特征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外语成绩不作为报告条件,论文和科学研究也不是强制性的。重点是评估他们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如常见和多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护理和康复。实行职称评定代表制,打破职称评定论文的“一刀切”,将专职医师在诊所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定的主要内容。代表可以包括论文、特别报告、病历分析数据、关于推广和使用新医疗卫生技术的报告等。(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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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由独立定价。建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简化诊所环境影响评价和消防审批程序,与诊所登记程序并行办理,不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所登记的前置材料。(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卫生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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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应当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门诊诊疗信息的报送规定由市卫生委员会另行制定。各试点地区卫生委员会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要定期组织门诊培训,提高门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正常运行机制;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不落实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虚假医疗服务的,应终止医疗保险协议。完善诊所处罚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将不良记录信息记录到信息平台,并与诊所设置者、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信息链接,与信用体系连接,作为相关部门联合处罚的依据。(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市医保局,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及实施时间

(十一)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诊所应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体系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用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做好患者登记工作,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市卫生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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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深化医疗改革、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合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区卫生委员会应发挥主导作用,改革和完善门诊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则,加强对门诊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诊所可持续发展。2019年9月底前,我市开始试点实施促进诊所发展。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地区的卫生保健委员会应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保健委员会。各非试点地区要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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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评估和总结工作。各试点地区应及时评估试点情况,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汇报。市卫生委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及时推广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诊所发展。

标题:《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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