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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乘用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耗,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乘用车调控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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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行数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乘用车年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一、根据客车需求情况、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应和环境承载能力,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市乘用车年度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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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获取本市乘用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分点、等候等方式获取。单位、家庭和个人普通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抽签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等待配置,家庭新能源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整体排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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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市的机关和全额资助的机构将不再增加官方车辆指标。

营运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乘用车数量调控工作,组织实施乘用车数量调控政策和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信访、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申请客运汽车指标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审查、信访工作。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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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乘用车指标监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通过乘用车指标监管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指标申请、公布审核结果、组织并公示指标分配情况。

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设立乘用车外办窗口,并为申请人、家庭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认证等相关材料验证、指标确认通知打印和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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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指标配额每年确定一次。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乘用车指数,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乘用车指数。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分配。

第二章配置指标的应用和评审

第六条单位、家庭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分配指标:

(一)申请并获得申请代码。家庭和个人只能申请一项指标,单位申请的指标数量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二)申请资格获得批准后,参与指标分配;

(3)如果指标是通过分配获得的,则可以获得分配指标的确认通知。

第七条下列单位在申请指标分配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仓储增值税5万元(含)以上;

(二)在本市注册的非全额资助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注册证书;

(三)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当年本市累计缴纳增值税在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下列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申请指标分配: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超过5万元(含)的当年可申请一项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增加一项指标,但当年申请普通客车的指标总数不得超过8项,新能源客车的指标总数不得超过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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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全额资助的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申请一个普通乘用车指数和一个新能源乘用车指数;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项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申请一项指标。普通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8个,新能源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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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家庭分配指标登记时,家庭申请人包括家庭主要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总数不少于2人。家庭主要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数分配,并作为未来指数持有人。主要家庭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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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主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申请资格条件;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仅限于主要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但应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户籍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3)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登记的客车;

(4)家庭申请人离婚,且离婚时有以原配偶名义在本市登记的乘用车的,在申请配置指标登记时,离婚时间应在十年以上,但2020年6月1日前离婚的除外;

(5)在申请按家庭分配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申请其他形式的指标分配;家庭获得指标后,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十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分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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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有家庭申请人必须声明所提供的申请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条户籍在本市的个人,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客运汽车,并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索引。在本市有住所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装警察;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五年(含)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或在区政府设立的外部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申报后单位、家庭或个人的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在区政府指定的网站或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收集申请信息,并通过与审计部门的数据交换对申请信息进行验证。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个人(包括家庭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居留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车辆信息和个人(包括家庭申请人)的行驶证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个人(包括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本市非居民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企业和非居民人员的税务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本市非居民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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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审计部门负责与乘用车指标监管管理信息系统的审计、审查、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与客车指标相关的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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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和8月1日至10月8日提出指标分配申请。

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于3月9日收集并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于4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的网站或区政府设立的外部办公窗口上查看审计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4月23日前(15天内)提出审核申请,相应的审核单位应在5月24日前反馈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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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于10月9日收集并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于11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区政府设立的外部办公窗口查询审计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1月23日前(15天内)提出审核申请,相应的审核单位应在12月24日前反馈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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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或者个人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对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有异议,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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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配置指标的获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个人摇号根据参加摇号的累计人数计算步骤数。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步骤数保持不变(如果您在6次内未中奖,步骤数为1;每次你参加6次摇号,你就会增加步数,依此类推。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客车有效驾驶执照(C5)的申请人将获得额外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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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先前步骤数的基础上,每参加2次抽奖就会增加步骤数,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家庭彩票根据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积分包括基本积分和阶梯(等待)积分。其中,主要家庭申请人的基本得分为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本得分为每人1分。如果家庭申请人参加了普通指数彩票,根据累计的步骤数,每一步加1分;对于那些正在等待新能源指标的人,根据开始等待的时间距离,以家庭为基础提交申请的时间将每满一年增加1分,不足一年的部分将按一年计算。过去通过参与抽奖获得的步骤数将与额外点数相结合;过去没有参加抽奖或等待的人不会得到额外的分数。家庭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的分数将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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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申请人包括主要家庭申请人的配偶,则家庭总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分= [(主要申请人分数+配偶分数)×2+其他成员分数之和] ×家庭代际数。

如果家庭申请人中不包括主要家庭申请人的配偶,则家庭总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分=(主要申请人得分+其他成员得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代际数是指一个家庭申请人有几代,最多三代。

第十七条家庭和个人同池摇号。家庭总分和个人阶梯数是家庭或个人的申请代码在彩票池中出现的次数。应用程序代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奖率越高,但只能中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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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除分配给单位的指标和营运客车指标外,年度新能源客车分配指标的80%优先分配给家庭,20%分配给个人。

申请新能源乘用车分配指标的家庭将按照总分从高到低进行分配,总分相同的家庭将按照最早申请家庭在乘用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登记时间顺序进行分配。申请新能源分配指标的个人应按照申请时间的顺序等待。如果有剩余的家庭新能源指标,它们将被分配给申请等待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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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进行指标分配时,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当场公证,并将分配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的时间或地点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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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家庭彩票中奖或整体排名入围的,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对家庭申请资格再次进行联动核查。如果验证通过,将发出指示器确认通知。如果部分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无法通过数据交换核实,指标管理机构应通知家庭主要申请人在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和短信办理并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书可以通过指定的网站上传,也可以提交到区政府设立的外部办公窗口。指数管理机构对公证书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指数确认通知书。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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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电话查询配置结果,乘用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可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区政府设立的外部办公窗口收集,作为指标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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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署的有效代码应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数分配,保留期届满后重新应用。

未成功签名的家庭和个人的有效代码将自动转移到下一个索引配置。如果申请信息没有改变,申请资格将每年审查一次。家庭申请人构成发生变化,属于人口自然增减,家庭主要申请人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信息,其他变更应当重新申请;个人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更改申请和重新申请将与下一个指示器配置一起审查。通过考试后,家庭积分将被重新计算,个人抽奖步骤的数量和等待新能源的时间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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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家庭和个人自愿取消指标分配申请,其有效代码从指标分配数据中删除。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应当自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竣工的,视为弃权。

指数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审核、车辆礼品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出具真实有效的乘用车指数确认通知书。

税务部门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时,公证处办理车辆捐赠公证时,应核对《乘用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并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取得指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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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包括家庭主要申请人)在本市申请乘用车登记、过户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乘用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捐赠公证证明等应当审查的材料和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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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售或报废自有乘用车后需要购买新乘用车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更新指标,并将《乘用车指标更新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的证明文件。但是,如果在本市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客车超过两辆,则只能选择其中一辆来获得更新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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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登记的乘用车超过两部的,可以变更登记或者转让给未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登记的乘用车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受让方不需要指数证书,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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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本细则第十条“在本市有住所的个人”;

(二)与机动车所有人的亲属关系登记已持续一年。

第二十四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家庭或个人如需申请更新乘用车指标,可在车辆过户注销后,根据需要随时提出更新指标的申请,申请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0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12个月期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已售出或者报废的乘用车转让和注销登记信息,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经审核合格后,在指定网站上发布乘用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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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后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乘用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无效的,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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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在申请更新乘用车指标时,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缴纳车辆的全部道路停车费,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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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个人已经死亡或者单位已经注销的,不得由他人申请更新索引。

第二十七条单位、家庭或个人应当自获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竣工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申请乘用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其名下有其他机动车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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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姓名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家庭所有人申请人)被盗、被抢,公安机关立案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被抢状态的,可以在其后12个月内申请乘用车指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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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标和承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被盗客车被追回且指标未被使用的,可以选择放弃客车指标或放弃被追回的车辆;如果车辆是使用索引购买的,则只能在使用索引购买的车辆或回收的车辆中保留一辆乘用车。废弃的乘用车在出售或报废后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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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包括家庭车主申请人)持档案证明材料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国家信息失窃客车合格证》、资料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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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设立的外事办公室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乘用车指标监管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可以获得乘用车指标。

第五章不诚实的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条负责审核申请信息和检查指标认证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实际工作,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并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履行检查职责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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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指标的行为以及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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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乘用车指标,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宣布指标失效,三年内不受理申请人或单位或家庭申请人中有过错的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伪造或者变造客车索引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的文件,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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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乘用车指标确认通知仅由指标所有者使用。经公安、司法机关确认存在出售、变相出售、出租、出借或者借用乘用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指标失效;已使用该指标完成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该指标无效。同时,申请人的索引申请将在三年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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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和微型客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乘用车是指纯电动乘用车;

(三)营运客车,是指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登记的具有“出租客运”、“出租客运”、“客车”使用性质的客车;

(四)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乘用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登记车主为个人的,因继承而转移财产的登记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和过户登记时,如果婚姻关系满一年且没有以受让方名义在本市登记的客车,受让方不需要指标证明。

在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中申请本市乘用车转让登记或因乘用车转让而从其他省(区、市)向本市转让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取得的北京市乘用车指标证明文件。本条第一款适用于因继承而发生的乘用车转让登记。本条第二款适用于因结婚而进行的乘用车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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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如果家庭主要申请人死亡,可以由该家庭的其他家庭申请人持有。

因本市法院对本市号牌客车进行司法拍卖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投标人应当符合客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拍卖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数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的指标。

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lt。《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京机发[2017]33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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