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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乘用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施乘用车数量控制措施。乘用车年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一、根据客车需求情况、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应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第三条乘用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免费分配。市乘用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乘用车配置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单位、家庭和个人普通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抽签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等待配置,家庭新能源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整体排序配置。

第四条户籍在本市的个人,没有以其名义在本市登记的乘用车,并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配租指标登记。在本市有住所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

(三)港、澳、台人员及居住在北京的外国人;

(四)持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近五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且配偶姓名未在本市登记的,个人可以作为家庭的主要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以家庭为基础申请分配指标登记。按家庭申请分配指标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包括家庭主要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要申请者代表家庭参与指数分配,并担任指数持有人。其他家庭申请人仅限于家庭主要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并应符合前款“个人以其户籍在本市”的规定。所有家庭申请人和他们的配偶都不应该在这个城市登记任何客车。家庭成员离婚的,离婚时在本市有以原配偶名义登记的客车的,在离婚后十年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家庭获得指标后,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分配指标登记。

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单位的登记条件和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指数调控机构应当向获得配置指数的单位、主要申请人和个人出具指数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数配置结果。

出售或报废在本市注册的乘用车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获取更新的指标并通过指标认证文件。然而,如果在这个城市有超过两辆以他们的名字注册的客车,他们只能选择一辆来获得更新的索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无效的,不受理更新指标的申请。单位出售或报废的注册客车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包括主要家庭申请人)在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索引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国车辆调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馈赠的公证。

为取得指标,税务部门应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应核实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处办理车辆捐赠公证时应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包括主要家庭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登记的乘用车超过两部的,可以变更登记或者转让给未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登记的乘用车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受让方不需要指标证明文件,但应符合第四条“住所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夫妻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和过户登记时,如果婚姻关系满一年且没有以受让方名义在本市登记的客车,受让方不需要指标证明。

第七项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在指标有效期内,分配指标的登记申请不得重复。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获取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乘用车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执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者。

第九条出租车、出租汽车、长途汽车等营运客车指标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乘用车包括小型和微型乘用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调控的车型。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北京市乘用车数量控制政策优化方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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