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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电子票据发行及汇总有关问题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发放,方便电子票据客户和收票单位的财务处理,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首先,收费电子票据被发行

收费电子账单发给处理电子交易卡的客户。

请咨询各省(区、市)电子交易客户服务机构,了解电子交易卡的具体处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没有申请电子收费卡的客户仍然按照原来的方式在收费站支付通行费和获得账单。

二、收费电子票据分类

(1)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收费电子发票)。收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有“通行费”字样并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收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并在税率栏显示“无税”的收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非税务发票”)。

如果客户通过营业性收费公路,将由管理层开具税务发票,税务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客户通过充值方式预付通行费,ETC客户服务机构可以开具非应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收费财务票据(电子版)(以下简称收费财务电子票据)。

客户通过政府还贷公路时,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在财政部门的统一监管下,开具收费金融电子票据。收费金融电子票据在一些地区被选为试点项目。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临时开具非税收发票。试点项目完成后,收费金融电子票据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金融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根据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者和管理者多元化的特点,为了方便收费电子票据的财务处理,收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以在汇总收费电子发票和收费财务电子票据信息的基础上,生成收费电子票据汇总表(以下简称电子汇总表),作为收费电子票据出具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电子票据发行及汇总有关问题的公告

如果电子汇总表的汇总信息发生变化,应重新发布电子汇总表,原电子汇总表将自动失效。电子汇总表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三、收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收费电子发票的发票编码为12位数字,编码规则如下:1位数字为0,2-5位数字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6-7位数字代表年份,8-10位数字代表批次,11-12位数字代表12。发票号为8位数字,按年份和批次编制。收费电子发票样本见附件1。

(二)收费金融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收费金融电子票据的票据编码为8位数字,编码规则如下:

第1 ~ 2位数字代表收费金融电子票据监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3 ~ 4位数字代表收费金融电子票据的分类代码。

第5 ~ 6位数字代表收费金融电子票据类型代码。

第7 ~ 8位数字代表收费金融电子票据的年度编码。

票据编号为10位数字,采用序号,用于反映收费金融电子票据的编码顺序。通行费金融电子票据样本见附件2。

(3)电子汇总表编码规则。

电子汇总表的编号为16位数字,编码规则为:

第一至第二位数字是电子交易系统用户所属的发行机构的省代码。

第3 ~ 6名代表年份。

第7 ~ 8个代表月,

第9 ~ 16位采用序号。

电子汇总表见附件3。

四、收费电子票据的发行流程

(1)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www.txffp或“票根”APP网站,免费注册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并根据需要设置买家信息。如果客户需要更改买方信息,应在充值或转账交易前进行更改,以确保计费信息真实准确。

(2)绑定客户电子交易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预约信息(账户持有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处理电子交易卡时,并在验证后完成电子交易卡的绑定。

(3)票据和汇总表的签发。

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需要开票的充值或转账记录,申请生成收费电子发票、收费金融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表(没有充值交易的电子汇总表)。其中,电子汇总表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汇总多种交易信息,包括相应的出行信息、收费电子发票和收费金融电子票据信息、交易总额等。电子汇总表通过编码与收费电子发票和收费金融电子票据绑定在一起,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服务平台免费为客户提供收费电子发票、收费金融电子账单、电子汇总表查询、预览、下载和转发等服务。

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电子票据发行及汇总有关问题的公告

五、收费电子票据发行规定

(ETC后付费客户如需收费电子票据,可通过部分营业道路在服务平台上获取业务经理开具的税务发票;通过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商和管理者发布的金融电子收费票据在服务平台上获得。

(2)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选择在充值后索要无税发票,或者在实际交通交易后索要收费电子票据。

客户充值后要求无税发票的,应在服务平台上获取电子交易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无税发票的全部内容;在实际交通交易发生后,ETC客户服务组织和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再向他们发出收费电子账单。

客户充值后未要求开具非应税发票,且在实际交易后要求开具电子账单的,参照本条第(1)项中的电子交易后付费客户执行。

(3)如果客户使用ETC卡通收费公路并支付通行费,可在实际交通交易后的第七个自然日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交通记录,获取通行费电子账单和电子汇总表;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可以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充值记录,获得免税发票。

(4)服务平台应将收费电子账单、电子汇总表及相应的交通明细记录存档备查。

六、收费电子票据等规定

(一)收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单位只能使用收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和归档,不再打印纸质单据。具体报销核算和备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核算和备案的通知》(财税[2020]6号)执行。

(2)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的进项税额,在申报纳税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页信息(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符合证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目。

(3)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收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4)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国家增值税发票检查平台(inv-veri.chinatax.gov)查看收费电子发票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电子票据检查平台(pjcy.mof.gov)检查收费金融电子票据信息。

七.交易磋商

使用电子收费卡支付的通行费和电子收费卡的充值费来发行电子收费票据,而不是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

收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

各省(区、市)电子商务客户服务机构的热线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税务服务热线12366可用于税务问题,如检查和扣除收费电子发票。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20年4月27日

标题: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电子票据发行及汇总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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