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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积分结算操作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积分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结算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结算实施的组织管理,并牵头进行联动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积分结算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整体结算指标审核、信访和结算处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综合指标的审查和政策咨询。以上各部门都要做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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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搬运过程和所需材料

第三条本市积分结算审核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分为申报阶段、部门审核结果汇总阶段、审核结果查询阶段、部门审核阶段、积分排名阶段、公示阶段和结算处理阶段。年度工作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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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市积分结算申请的审核主要依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北京积分结算网上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出积分结算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北京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和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填写并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修改整体指标的信息,查看指标的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审核,查看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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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审计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对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综合指标信息进行核实。

第七条如果部分指标信息无法通过数据交换进行验证,或者对验证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中上传相关凭证资料。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结算资格后,相关部门将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始检验或组织联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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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审计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以自行查看上报的各项综合指标的审计结果。如果对审计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在现阶段依靠该系统提出上诉。此阶段结束后,申请人对我的积分指数的异议将不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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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公示和结算阶段,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查看最终成绩和排名。

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口控制情况研究提出年度结算规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年度结算人员。结算规模和结算人员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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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

宣传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单位名称和各项指标的积分。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名举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核实信息,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可获得年度积分结算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定居手续,北京定居资格保留2年。那些在期限内没有这样做的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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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公示取得积分结算资格的人员,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应当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系统打印的《积分结算申请表》和《人员调动登记表》;

(二)需要迁移未成年子女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户籍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以及与迁移子女有关的申请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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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随行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含)之前生育第一个孩子,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第二个孩子,或者在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生育两个孩子以内,则不得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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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出具无档案完整性声明(模板见附件1)。以上材料经区指定部门核实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如经核实发现问题,将取消积分结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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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取得积分结算资格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和结算手续。定居后,《北京居住证》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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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定居的合法住房是指:

▼具有本市房产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并计划用于住宅的自有住房。

▼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

▼单位出具的自有公房配房通知书。

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本市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但申请人有集体户籍的,可以在本单位的集体户籍中定居。

第十三条经审核取消积分结算资格,或者申请人在取得结算资格后放弃积分结算资格的,结算资格不予补充。

第三章指标解释

第十四条资格条件的解释

(1)持有本市居住证: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办理积分结算申请的前一年12月31日前申领。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开始申请积分的前一年的12月31日起,男性一般应在60岁以下,女职工一般应在50岁以下,女干部(经理)一般应在55岁以下,用人单位应正常、连续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退休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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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

自上一年12月31日积分结算申请开始,申请人应连续7年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累计逾期记录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的缴纳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记录应在前一年12月31日积分结算申请开始前形成,支付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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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五条积分指数的解释

(1)合法稳定就业指数: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情况,实际就业地点在北京。合法稳定的就业年限按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年限计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累计3分。具体期限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计算方法是将申请人在北京通常支付最多的保险月数除以12,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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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稳定住宅指标:本指标所涉及的住宅规划用途为住宅,自有住宅、租赁住宅和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宿舍产权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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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颁布前(不含本细则)在宿舍和租赁住所连续居住的年限,以申请人在北京同期合法稳定的就业年限为基础计算。

本细则颁布之日后(含)在北京租赁房屋的信息以北京市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如果您已经在自己的住所或配偶的住所居住了一年,您将被分为1分;

如果您在自己的宿舍、配偶的宿舍或租赁的住所连续居住一年,您将被分为0.5分。

申请人在每种类型的住所中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型住所的合法稳定居住期。同时,自有住宅、宿舍或租赁住宅将不重复计算。连续居住年数超过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年数时,以申请人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年数作为连续居住年数,先计算自己的居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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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背景指标: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不与学历(学位)累计,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的分配规则从毕业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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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社会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职业和居住面积指标:

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六个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居住,全年累计2分;

与此同时,如果你在该市六个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工作,你全年将得到3分。在上述情况下,点数分别根据一年累计12个月来确定。如果积分未累积少于12个月,最高积分将增加12分。就业地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决定。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作为在本市六个区就业。居住地由申请人本人居住地所在的行政区域决定。申请该指标的申请人应在积分结算申请开始的前一年12月,在除该市六个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居住,并在获得结算资格后,必须在自己的住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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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新和创业指标:

1 .在科学技术、文化领域获得国家或市级奖励的,可根据统一项目和标准确定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2.在科技、人文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认可的世界级奖项的申请人,或在本市获得市级奖项的申请人,可根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计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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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三年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一定股权现金融资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工作,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根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计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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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创新创业指标的加分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加分的只算最高分。

(六)税收指标:

1.近三年连续纳税:指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开始前申请结算的积分。

2.如果个人所得税金额为每年10万元以上,加6分:即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结算积分(2019年1月1日之前,不含2019年1月1日)或综合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 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营业收入(2019年1月1日以后,含2019年1月1日)应缴纳1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以入库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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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税违法行为:申请人在积分结算申请开始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受到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50元以上罚款)。每条记录扣12分。

(7)年龄指数: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基础。年龄计算时间为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前一年的1月1日。如果申请人不超过45岁,加20分;如果你超过45岁但不超过46岁,加16分;如果你超过46岁但不超过47岁,加12分;如果你超过47岁但不超过48岁,加8分;48岁以上且不超过49岁的,加4分。49岁以上的人没有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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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民族道德

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国家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可根据统一项目和标准确定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4)

(九)遵纪守法记录指标:申请人在申请扣分前连续五个自然年度因违反本市相关法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指本市公安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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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除具体截止时间外,本章中的合法稳定就业指数、合法稳定居住指数、学历指数、职业居住面积指数、创新创业指数、荣誉认可指数和守法记录指数的计算截止于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即积分结算申请开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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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不诚实的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所报索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所报索引信息的真实性共同负责。

▼如果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取消当年及未来5年的积分结算申请资格;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迁回北京户籍所在地。

▼如果雇主协助提供虚假材料,本年度及未来5年内不受理积分结算申请。

相关申请人和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结算过程中严重违反对行政机关承诺的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在办理结算手续前,如发现申请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结算积分的程序即行终止,已取得的结算积分资格即行取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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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操作管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没有文件完整性声明

2.教育背景指数积分表

3.创新创业指数分标准

4.荣誉和认可指数积分标准

档案完整性声明

教育背景指数积分表

创新创业指数积分标准

荣誉认可指数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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