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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权健、华林等直销公司相继出现虚假推广,邮购的嫌疑逐渐明朗,关于直销、邮购的话题再次备受关注 在业界,关于直销和邮购的话题已经被说得很久了,但对公众来说,直销和邮购的界限并不明确 “直销失信现象频发,直销制度功能不全暴露出来。 ”据专家分析,是否有直销公司的牌照并不是区别直销、邮购的唯一标准,如果实践中没有把握界限,直销的一些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邮购 此外,专家指出,目前中国只对直销企业实施牌照管理,对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不足,违法的多数依赖于通报 另外,各个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对涉嫌直销公司的传销行为不作为现象 比较直销、打击邮购行为,专家建议应降低打击邮购的入罪门槛,重视事前预防和源头管理,重新制定直销领域的主体准入门槛,完全监督管理执法机构的合作体制。 直销和传销界限模糊:在合法和非法之间游离首先是关于直销和传销的界限问题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公司招募直销员,直销员在固定营业所以外直接向最终顾客销售产品的销售方法。 直销是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专业直销行政许可确认的商业销售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直销不是百货公司和超市等历来流传下来的销售渠道,而是制造商和经销商直接组织销售的方法 刘俊海表示,合法直销和非法邮购之间只有一堵墙 根据信息的观察,法律上,《禁止邮购条例》第二条规定:“对组织者或经营者的快速发展人员、快速发展人员根据直接或间接快速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计算并支付报酬,或对快速发展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 刘俊海的理解是,邮购的核心商业模式是增长头脑,创造金字塔的商业架构。 也就是说,让参加者阶段性地急速发展离线,在1楼吃1楼,“与其说是顾客购买的商品,不如说是作为邮购的工具和道具使用”。 上述条例第七条确定规定了传销三种行为:(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快速发展人员,使快速发展人员迅速发展其他人员的加入,对快速发展的人员根据直接或间接快速发展的人员数量计算报酬,支付,非法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快速发展人员,要求快速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通过购买商品等方法将费用转化为形式缴纳,取得加入或者快速发展其他人员资格,获得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快速发展人员,要求快速发展人员迅速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根据下列线的销售业绩计算支付在线报酬,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刘俊海分解了,关于两者的定义,一是直销公司是否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许可证),不可能邮购。 另外,直销是单层营销,公司通过直销部队将产品销售给顾客,超过一个层次就有传销的嫌疑。 是否有直销公司的牌照并不是区别直销、邮购的唯一标准 跟刘俊海坦率地说,人们以为拿到直销牌照会是“铁帽子”,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有直销的牌照,从事邮购活动。 也可以成为犯罪” “邮购是违法行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说,邮购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利用新加入的人的钱向已经加入的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利益,制造赚钱的幻想欺骗越来越多的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解体教授通常认为,邮购具备“增长头脑,缴纳入门费,支付团队报酬”的三个特征,其中,以销售业绩为报酬依据的简单“团队报酬”不构成邮购犯罪。 直销中,直销公司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根据直销员本人直接卖给客户的产品收入计算,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30% 郭华指出,无论是直销还是邮购,如果存在“流通模式”,实践中没有很好地把握界限,就容易认定邮购,“因为直销中存在‘多阶段直销’,所以容易成为这样的‘变态邮购’”。 “目前,中国邮购的研究还不深入,法学界和商界有不同的认知,特别是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并不十分明确,如何定义邮购、直销、流通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郭华说 禁止的原因:多数是通过通报,存在地方保护直销、邮购,违法事件为什么被禁止? 律师许浩表示,禁止传销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主管部门分工合作困难,实践中执行机构的认知也不一致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调查传销行为 “这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是管理邮购的主要机构。 但是,调查所还需要与商务、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单位 “许浩认为,邮购行为往往是跨区的省际犯罪,其中既包括行政违法性也包括犯罪行为。 既涉及部门认定的分工问题也涉及地区管辖问题 现实问题是,根据《禁止邮购条例》,对于邮购事件,在发现涉嫌犯罪之前,工商部门必须积极调查 只有在搜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时,才能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搜查 但是,许浩认为,涉嫌邮购的行为是否犯罪,接受通报的时尚处于不明状态。 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通报涉嫌邮购的行为,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和移送,一律通过通报直接立案搜查吗? “上述问题在《禁止邮购条例》中没有规定,实践中执法机关的认知也不一致,导致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困难的结果。 ”许浩说 另外,据郭华教授的注意,现在中国对直销企业只实行牌照管理,发现对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不足,违法的多数依赖于通报 “对直销牌照企业建立的制度是否完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过程监督为重点。 郭华例如直销产品是否真实、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实施退货制度,通过高科技手段实时监督,确保依法经营,如果没有依法经营,及时纠正,严重 孔德峰律师认为,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出于保护地方所谓“商业优势”的动机,管理者和直销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优势关联”,有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甚至司法机构对直销公司进行传销行为 刘俊海建议加强直销领域的事件和事后监督管理,推进大门,启动内部问责机制。 另外,通过完全的监督管理执法机关的合作机制,使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有机联系,建立市场、地区、部门、产业间的合作机制 “仅仅依靠后期的处罚和打击是无法抑制这些企业的好处冲动的,海外也有同样的情况。 (郭华因此建议,必须通过权利部门对直销产品进行检查认定,加大检查认定部门的责任,保障虚假产品不进入市场。 刘俊海还特别警告现在的网络邮购,特别是“微商”邮购不仅具有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等优势,而且容易披上“互联网+”的马甲,对广大群众和监管机构有一定的困惑性。 许多组织不仅广泛运用微博、微信、qq、布告栏、直播等各种网络渠道,还披着“投资创业”、“免费旅行”、“资产管理”等各种各样的背心,在互联网世界上动摇着市场 对策:降低邮购罪的门槛,提高行政处罚幅度虽然直销、邮购的概念在法律上被规范,但没有制定直销触法,混乱仍在持续 “权健,华林还涉嫌其产品虚假,超出了持有驾照中直销名义的范围,被认定有邮购嫌疑。 “郭华直言,现在陆续出现邮购的事情,主要原因是“多阶段直销”中的产品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出现所谓的“坏社会影响”,被认定有邮购嫌疑。 涉嫌邮购的直销企业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郭华说,这个问题涉及行政和刑事两个层面,“目前中国存在是否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在犯罪中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修正案7》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织、指导传销活动》 有趣的是,为了加大对邮购犯罪的打击力度,在2009年2月28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7)》第224条中增设了“组织、领导邮购活动罪”。 “从那以后,对我国直销领域的监督管理和传销活动的打击初步实现了 “刘俊海这样评价 本规定以组织、领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向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法取得参加资格,以一定的顺序构成阶层,以直接或间接迅速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报的依据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且,年5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关于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有组织、指导嫌疑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三级以上,必须对组织者、领导追诉 许浩律师指出了上述规定的司法实践问题 “由于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难以被定罪,因此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传销犯罪活动依然以非法拘禁等罪名得到解决 “许浩建议应该考虑降低打击邮购的入罪门槛。 郭华教授还说,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即累计达不到120人以上,或者邮购金额达不到250万元的情况下等,执法机关只使用行政解决,首先包括取缔、罚款、没收、拘留、遣返等措施。 许浩认为根据这个标准,实践中很容易引起这种现象。 “大鱼”很难落网,“虾米”不符合定罪标准,不构成行政处罚要件。 很多邮购集团经过仔细检查后,只要被遣返,其骨干领袖和邮购参加者就会复活,多次被禁止。 刘俊海也有同感,他认为《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邮购条例》都是2005年颁布的,距今已有14年。 “这两个行政法规由于其立法地位低于法律,因此起草时间早,有一定的限制。 “建议尽快将《反邮购法》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把直销规范写入其中。 (刘俊海建议正确定义多阶段直销部门和多销售部门之间的法律边界,严格监督管理直销领域,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直销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 “最严格”有双重含义 刘俊海说,从纵向来看,直销法律体系比我国过去和现在的法律制度更严格 直销业失信现象频发暴露直销制度的故障,是违法传销活动的重要诱因之一 从侧面看,直销法律体系瞄准了域外最严格的法律制度 将来的直销立法改革必须全面反省,重新制定直销领域的主体准入门槛,打破垄断,尽快将直销公司的核准制变更为登记制(登记制) 刘俊海还建议,通过完全的传销者共同惩戒制度,将传销的组织策划人、介绍人、骗子和恐吓者列入失信黑名单。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热门】直销乱象背后:专家建议重定领域准入门槛,执法监管待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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