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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审判是业务优秀还是遵守良知重要? 业务完美,仔细调查秋毫,敏锐地发现双方陈述中的遗漏,迅速研究判断新出现的证据真伪,互相参照,伪造真相,一步步接近事件真相并复原。 法官良知消失,穿透法律家的底部,就看不到所有的事实和证据、法律和正义,有可能被践踏在脚下 例如,已经被判决的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院长董秉惠,最近在“双开”的前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的前院长张民的流动……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参与的股票纠纷事件中,出现了两个虚假的“公证” 但是,在承认提供虚假证词的苏某元在公证部门之前撒谎后,发生了法官以“禁止反言”为由拒绝采用新证词的荒波板,苏某元拒绝纠正此前撒谎的错误 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真的很吃惊:讲信义,珍惜承诺,是值得尊敬的,但是,即使犯了一次错误,撒谎,也必须错到最后吗? 苏某元再次发声,承认以前撒谎,重新提供可靠的证词,证明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证据,案件发生了证据的重大变化,法官必须高度重视。 因为新的证据直接影响事件的方向。 但是法官拒绝纠正苏某元的错误 法官为什么是这样? “禁止反言”,我国现在的法律没有这个条款,法官基于哪个法律? 这只是认知水平的问题吗?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这起股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对一些重要的证据表示了“选择性失明”。 苏拒绝某元的新证词,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该企业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章程》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份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无视企业章程的特别规定,承认章程禁止的行为,是法官的“选择性失明”之二 苏某元本来没有出资,但张某和苏某元的股票交易本来就是假的,为了看起来更现实,一审、二审及宏泰企业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年6月8日上午,张某将1040万元的所谓股票转让金转入宏泰企业账户 遗憾的是,这是“晕厥”,表明了至今为止没有投资的客观事实 因为,现在1亿5千万元以上的股票,如果苏某元是真正的股东,为什么要以1040万元的原始股价出售呢? 此外,这一行为还表明,苏某元不是真实股东,张某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说明苏某元出资的证据,张某向苏某元支付了700万元和340万元的收据证据都是虚假复印件,这也是从另一立场出发苏某元的自己 在这起股票纠纷事件中,两名股东的所有权值得怀疑 其中,最重要的是苏某元的股票,现在本人承认自己是假股东,张某的股票转让也是假的,事件真相大白 另一个股东张某堂代替杨护清拥有的12.51%的所有权也值得怀疑 杨护清是内蒙古政协的处级干部,据说参加过宏泰企业的股东会议(会议音像已被证明)。 根据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杨护清占12.51%的股票为6000万元 这笔巨额资产,政治协商会议处级干部要说清楚合法来源并不容易 这些破绽和疑点都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真检查,伪造真相,得出正确的结论 为什么可以无视这些疑点和纠纷的存在,匆匆下定论呢?俗话说,事情异常了一定有妖! 在这场股票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我们看到太多的异常现象,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无视疑问和投诉,维持着司法毫无疑问的权威,殊不知司法机关主持正义,维护公正的形象践踏在土中 毛泽东同志说:“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关于证据,我不会无缘无故无视。关于审判,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倾向。 宏观企业的股票纠纷事件中出现了这样奇怪的局面,其中的玄机,不言而喻,很明显 宏泰企业的股票纠纷事件涉及1.5亿元多巨额财产的合法归属问题 在这样的事件中不坚定员工,不完善证据链,不太容易屈服于大众 简单强制判决,强制判决,不可避免地会诱发不断的申诉、长时间的访问,引起舆论风波,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人民大众对法律的信心! 我们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隐瞒,期待光明正大的结论。 一个是维持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结论,一个是维持司法机关权威的结论。 (本文是“汤计典频率”原件,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违者一定要研究)

标题:【热门】执法人装睡打鼾,“谋财者”以成千上万窃取1.5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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