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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非法账户处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籍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批准〈公安部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和政策,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非法账户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北京市户口。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准则实施后尚未处理的非法账户。

第四条公安机关处理非法账户,实行“纠错、销假、保独、保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非法账户。

第六条本法所称非法账户是指户口登记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账户、重复账户和非法账户,包括:

(一)错账是指注册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账户。

(二)重复开户,是指同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账户,其中一个是本市的账户。

(三)非法账户,是指不符合本市要求在本市结算的账户,以及违反规定在本市其他地方注册的账户。

(四)其他非法账户。

第二章非法账户的处理

第七条户籍内容有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条户籍重复的,应当注销重复的户籍,保留唯一的户籍。

第九条对非法账户,予以注销,依托非法账户移动或注册的账户予以注销。

第十条其他非法账户,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理非法账户后,原账户的登记人在处理现有事务前。需要有关户籍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发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注销非法账户后,应当出具相应材料,以便原账户的登记人重新登记账户。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违规账户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违法违规账户进行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完成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公告期不计入处理期。如果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请求期限不包括在处理期限内。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非法账户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章非法账户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非法账户由账户注册地公安局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公安机关发现的非法账户线索,应当移交给注册地公安局。

第十六条对非法账户管辖的公安局之间有争议的,应当提交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负责处理非法账户的公安局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实后,对非法账户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处理非法账户时,应当充分听取非法账户登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非法账户登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采纳非法账户注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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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查处的非法账户,公安机关可以暂时停止非法账户业务,直至非法账户被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暂停非法账户业务,非法账户注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具体业务,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提出申请。在处理非法账户之前,所处理的业务仅限于账户没有问题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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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非法开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恢复营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账户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被登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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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法账户的情况亲自告知注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如果不能亲自通知,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或传真通知;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告知,可以通过其成年家庭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居住的居民(村)委员会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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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仍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告知,可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非法账户的注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非法账户决定后七日内,将非法账户决定送达登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送达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收件人不在的,可以交由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居住的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指纹的,受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者制作拒绝录音录像,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处,并记录拒绝理由和送达日期。如果收件人或证人签名或留下指纹,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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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收件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互联网通信工具和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方式发送。

如仍不能按上述交付方式交付,可宣布交付。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非法账户的注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二十六条非法户籍或其法定代表人对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违法违规账户是由公安机关单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积极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违法违规账户登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违规账户对登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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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处理因自身单方原因造成的非法账户,不得临时停止非法账户业务,但可能造成非法账户今后难以处理或后果将进一步扩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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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非法账户登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动要求处理非法账户,事实清楚、证据真实的,可以当场处理。

第三十条涉及违法犯罪的非法账户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办理,本规范适用于非法账户的办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查处非法账户过程中,警察如有违纪行为,由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户籍登记过程中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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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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