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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在民营公司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民营公司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是关系到地方快速发展的热门话题。 1月25日,山西省政协第12次二次会议在太原开幕,山西省政协常委郭颖提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帮助民营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 对比山西省民营公司快速发展法治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郭颖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强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增长的法治环境,但不容乐观的问题依然存在。 省政协委员郭颖认为,第一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不完善和客观存在。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上,民营经济和其他类型经济的待遇仍有所区别。 例如,在防范金融风险化解的过程中,一些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惜贷、取贷等,由于政策互不协调,反作用了良好的初衷。 在保护公私财产方面不同的法定处罚力度证明民营企业和国企之间的权益保护力度存在差异。
二是执法水平差异相对显著。 行政执法重新审批、轻监管问题依然存在,完全没有使用因选择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而导致民营企业受到歧视、重罚的现象。 民营公司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时存在诸多制约,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国企之间的竞争地位还不完全平等。
三是司法不平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司法机关在解决国企和民营企业的纠纷时不能将其视为同事,往往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比国企严格,同时在案件中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仔细。 有时会发生超过文件值、逾期查封、查封、冻结民营公司财产的情况,个别基层法院执行民营企业债务时,仍然会执行个人财产。
四是民营企业依法治企理念不强。 民营企业各级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因合同订立不规范、内务不规范导致公司受损的情况随处可见。 民营企业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观念比较淡薄,民营企业业主的人治思维优于法治思维,制约着其快速发展。
对比上述问题,郭颖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多次平等保护的法制理念,必须加速修改和废除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要确保民营企业享有“不被禁止”的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整理和规范与落实民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投资相关的土地,进行法规、规章和收款,落实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所有权、 要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产权的地方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行之有效,必须经过长时间多次上升为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才能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也是为了民间企业的人们参加立法协商,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二、进一步加大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 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切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对民营企业就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必须抓紧审理、及时订立的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慎重研究、妥善解决,教育 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闻化手段,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执法方法。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业,确保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和竞争。
三要进一步发挥公平司法帮助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严禁违法采用司法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认定民间公司间贷款合同效力,对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方面表现司法公正特有权威的民间企业财产适用强制措施的,严禁扣押、扣押、扩大冻结范围,包括个人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加大对妥善解决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件的假冒侵权、价格欺诈、假冒推广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要进一步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 探索公共法律服务新模式,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服务探索健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多途径送法进入公司,提高民营企业依法治企的能力, 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同合法合规的审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政府合同不合法问题的发生,切实加强招商引资法制化,对因情况变更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合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 加强全民普遍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程度,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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