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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之前]

4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调整国家六大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家六大排放标准生产过渡期截止日期从2020年7月1日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在2020年7月1日前生产和进口的国家五级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允许在2021年1月1日前国家六级排放标准尚未实施的地区销售和注册。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执行国家汽车排放标准。

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原通知)

原始通知: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展改革产业[202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国家六大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国家六大排放标准中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生产过渡期的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在2020年7月1日前生产和进口的国家五级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允许在2021年1月1日前国家六级排放标准尚未实施的地区销售和注册。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执行国家汽车排放标准。(负责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原通知)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底,2020年至2022年补贴衰退的强度和速度将有所减缓,补贴资金结算的速度将加快。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底。(财政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参与)

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原通知)

三是加快淘汰老旧柴油卡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魏奋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家排放标准为3及以下的柴油车,中央政府协调现有车辆购置税等资金渠道,支持引导重点地区通过“以奖代补”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相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旧柴油车的经济补偿措施。(负责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及相关省市人民政府)

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原通知)

四是二手车流通顺畅。优化车辆交易登记制度,落实彻底取消二手车限制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颁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持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拉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将减按0.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原通知)

第五,充分利用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服务,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不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原通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履行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公安部门

财务和行政部

生活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业部

人民银店

国家税务总局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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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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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第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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