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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第二,调整水平。2019年,国家总体调整比例为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5%。各省应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上限,确定本省的调整比例和水平。
Iii .调整措施。继续采取配额调整、联动调整和适度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基本统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配额调整应体现公平原则;联动调整应反映“多贡献多收益”的激励机制,并可与退休人员自己的贡献年数(或工作年数)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老年退休人员和生活在困难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可以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适当提高挂钩调整比例。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北京的附属机构给予适当补贴。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释,确保调整顺利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个部门同意备案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财务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出现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违规一次性支付或违规提前退休的地区进行批评和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20年4月10日
标题:关于调整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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