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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临时生活补贴申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救济金和临时生活补贴申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企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稳定措施应对肺炎疫情影响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40号),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得到支付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分阶段实施失业救济
(一)申请条件
1.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尚未再就业,仍处于失业状态;
2.在北京缴纳保险费不满一年或者因自身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尚未再就业,仍处于失业状态。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者可以每月领取最多6个月的失业补贴。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贴标准为1408元/月;
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贴标准为880元/月。从2020年3月至6月,将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提供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不减少保险支付期限。在领取期间,他们将不享受失业保险,同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贴和养老金。
(3)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募入伍,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停止缴纳失业救济金。
(4)支出渠道
失业津贴按月支付,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费用”中支出。
(5)执行时间
从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请时间,实际发放时间可长达2021年6月。
(6)其他
失业救济金只能申请和享受一次,没有失业登记,不能跨统筹地区重复申请和享受。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出(转入)。失业补贴期满或停止发放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应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二、分阶段实施临时生活补贴
(一)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后在北京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时间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工每月可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880元/月。征缴期不减少保险支付期。
(3)支出渠道
临时生活补贴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4)执行时间
从2020年5月至12月,根据申请时间,实际发放时间可长达2021年3月。
(5)其他
临时生活津贴只能申请和享受一次,不能与失业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三、补贴申请渠道
申请失业救济金和临时生活补贴,全面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网运行”的处理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官方公开号码“北京人社部”和官方应用程序申请失业补贴或临时生活补贴。
通过互联网申请失业救济金或临时生活补贴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向户籍(居住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失业补贴或临时生活补贴的失业人员,如果确认的“个人承诺”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应将已申请的失业补贴或临时生活补贴全部退回户籍(居住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并记录在社保信用信息黑名单中,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补贴的审查和发放
市失业保险待遇处理信息系统收到不同渠道的申请后,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与全国保险信息网进行核实,然后收集全市的社保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和审核。经审批后,市社保中心将按规定通过发卡银行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贴或临时生活补贴;如果审核失败,市失业保险待遇处理信息系统将以短信形式告知个人比对失败的原因。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或临时生活津贴,有停发情况的,应在停发制度中处理。市级失业保险待遇信息系统应加强信息比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失业补贴或临时生活补贴。
V.工作要求
(a)提高认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做好“六保”工作的一项切实措施,是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对民生影响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各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宣传。各区要向各街道(乡镇)宣传政策,组织公开宣传和报道。联系已被告知缴费期限届满的人员,介绍和说明两次失业保险补贴的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回答咨询问题。执行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有序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标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发放2020年失业津贴和临时生活津贴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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