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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医疗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
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实习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或者危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领导,保障医院安全秩序,指导和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医疗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患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卫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引导和监督医院防范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医疗投诉,组织指导医院处理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治安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措施;
(二)检查和指导医院人防、人防和技防的建设和安全检查;
(三)组织医院日常巡逻防控,及时报警,迅速处理,依法惩处。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用和限用物品清单。
第八条医院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反应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医疗安全事故。
第九条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实名制医疗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医疗环境,增强医疗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事故分类机制和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3)建立医务人员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和能力;
(4)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医疗纠纷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五)明确公安专门机构,组织日常维护治安秩序;
(六)发生医疗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理。
第十条市、区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医院、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报告信息,分析医院治安状况,开展矛盾纠纷调查和调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共同处置医疗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医院安全信息平台,共享医疗纠纷信息、高危医务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涉医犯罪案件数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导致公共安全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与医疗安全有关的隐患进行事先干预,实施预防治疗,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并对其行为后果进行警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派出所,并配备必要的警力;警察局和医院的公安部门一起工作。医院应为警察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派出所民警应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体系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和处置工作。
对于没有警察局的医院,当地派出所和医院安保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保责任。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咨询、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立即派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沟通,积极解决纠纷;医院负责人应及时干预,处理可能出现的治安或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床位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对门诊和住院科室进行安全检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立安全监控中心,对医院主要通道和重点区域实施全覆盖视频监控。
医院应在急诊室、诊疗部门、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全检查站等关键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察办公室相连,并与当地派出所相连。
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警察和医院保安应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者带离现场。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格防止违禁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该建立绿色通道,让急诊病人接受安全检查。
医院应当选择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安全服务公司从事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安全检查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进入医院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物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设备安全检查时,应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女性人员的人工检查应由女性安全检查员进行。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场所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停止无效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检查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时,应首先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你发现你携带的物品受本市限制,你应该通知他们的存款;拒绝登记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法对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
第二十条发现高危医务人员威胁实施暴力、多次无理取闹、酗酒、吸毒、精神失常等情况的。,医院应向相关医务人员发出风险警告,并安排医院保安人员陪同他们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回避诊断和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医院保安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医务人员的虐待、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当医务人员受到暴力威胁时,医院保安应迅速控制违法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
第二十二条当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中止诊疗;医务人员所在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保护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消失后,医院应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治疗。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威胁、辱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的;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械、爆炸、有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违禁物品进入医院的;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坏医院财产的;
(六)医院内喧哗吵闹,故意通过医疗纠纷扩大影响,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地区非法滞留死者,设立灵堂,放置花圈,堵塞通道,聚众闹事等。;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本市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侵害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他人犯罪的;
(三)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被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的案件,向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院保安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违法者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职责,安全工作存在隐患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医务人员,是指进入医院的患者及其随行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标题:2020年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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