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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和缴纳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九字[2020]37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企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申请和支付,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1.失业人员在每月失业保险福利金到期时尚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可继续支付失业保险福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更新标准是本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的最低标准。个人没有必要申请失业保险福利的延期。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失业保险待遇续期期间,失业人员同时享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延长失业保险待遇的实施时间为2019年12月。对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符合续保条件的人员,将自动办理续保手续,并一次性补发未支付的失业保险金。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失业登记后,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缴费期限,不得超过60天,申请期限内拒不发给失业保险金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考试合格后,根据申请之日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生成失业保险缴费单。失业人员经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异议的,在修改或核实异议信息后再申请。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主动到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或登录互联网平台(就业超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北京人社局)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六、失业人员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未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相关失业保险金,责令退还违法金额。拒绝返还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不可信人员名单。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指导街道(镇)做好失业保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本机关以前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4日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退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题: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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