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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稳定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九字[2020]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企业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做好防疫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2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岗政策支持防疫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福利厅发〔2020〕12号),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增加失业保险费的返还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下岗人数不高于去年全国城市调查的失业率控制目标。职工不足30人的参保企业,其下岗人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申请退还失业保险费。中小企业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费退保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被保险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离、上学、参军或劳动合同期满,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职工在关联企业之间调换工作的,不计入裁员比例。
二、企业失业保险费退还的困难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且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可按月人均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前一年6个月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1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的裁员或下岗率低于2019年底全国城市调查的失业率控制目标;未列入严重违法和不可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裁员率= 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亏损,2020年第一季度亏损;
3.制定了稳定就业措施的中小企业。
(2)退货标准
根据本市2019年6个月平均失业保险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
(3)实施期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与现有文件的衔接
《关于失业保险和稳定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发[2019]68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发[2020]15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调整失业保险退保政策的,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标准执行。
四.申请支付流程
全面推行“网上办事”和“互不见面”的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rsj.beijing.gov)的“企业事务”或“就业超市”登录“企业失业保险费退款”,申请失业保险费退款。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申请事项。通过审核的企业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一周;如果审核失败,应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发出通知的形式及时将原因告知企业。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返还的资金按规定进行分配;如对公示有异议,应由相应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查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7日
《关于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申请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题:2020年北京市失业保险稳定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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