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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结算支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为了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特别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地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2019年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原文

一、2019年度结算的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2019年底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版税等四项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的收入金额。扣除费用6万元、特殊扣款、特殊附加扣款、其他依法确定的扣款和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扣除快速扣款(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扣除2019年预缴税金,获得本年度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报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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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应退还或应缴纳的税额计算= [(综合收入额-6万元-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等特殊附加扣除项目-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捐赠)×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项目)-2019年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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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2019年终期计算仅计算和结算本年度综合收益中应退还或应缴纳的税款,不涉及以前或未来年度、财产租赁等分类收入以及纳税人选择不计入综合收益的年度一次性奖金,按规定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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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需要办理年度结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已于2019年依法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无需申请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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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在年度终了计算中需要纳税,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三)纳税人的预缴税金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退税。

3.需要办理年度结算的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结算:

(1)2019年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申请退税。包括2019年,综合收入金额不超过6万元,但个人所得税已预缴;适用于年度中间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扣缴率高于年度综合收益适用税率;预缴税金时,依法确定的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或未充分享受的综合所得税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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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综合收益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收益,合并后适用税率的提高导致预付税额低于年度税额的情况。

第四,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可以在年度结算期内对下列未申报或未全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扣除或追加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019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

(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赡养老人的特别附加扣除额以及依法确定的扣除额、特别扣除额和其他扣除额;

(3)纳税人2019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费用。

V.处理时间

纳税人应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办理最终结算。2020年3月1日前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纳税人出境,可以在出境前进行年度结算。

六.处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办理年度决算。

(二)扣缴义务人以工资、薪金取得劳动报酬所得或者继续代其办理的。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代理的,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培训指导纳税人完成年度终期申报和退税(补)工作。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2019年在本单位以外获得的综合收益、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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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应当与纳税人签订委托书。

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更正,也可以自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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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理渠道

为了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上纳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进行年度结算,税务机关将根据需要为纳税人提供预填纳税申报表服务;如果以上述方式处理不方便,也可以通过邮件或向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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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择邮寄申报,纳税人应将申报表送至用工单位(如无用工单位,则为户籍或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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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用信息和数据保留

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决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相关基础信息,享受新的减免税优惠,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纳税人应仔细核对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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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5年内,保存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及与纳税人综合收入、扣除额、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有关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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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税务机关的年度决算申报

根据方便和就近的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结算的,应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就业单位,他们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没有就业单位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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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结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的,应当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年度退税、补税

申请年度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合格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后,应当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终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终期结算地)当场申请退税。纳税人未提供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改正,纳税人按要求改正后将依法申请退税。

2019年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原文

为了方便纳税人获得退税,如果纳税人2019年综合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个人所得税已提前缴纳,税务机关将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的退税功能(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简单的申报单申请年度退税。

2019年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原文

申请年度终缴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在办税服务大厅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进行支付。

Xi。年度结算服务

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优化服务的措施,加强了年度决算中的政策解释和操作指导,编制了不同类别的税收指引,普及解释了政策口径、技术术语和操作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提供了提示和提醒服务,并通过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决算中的难题,积极回应纳税人的需求。

2019年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原文

为合理有序地指导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避免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通知纳税人,提醒其在一定时间内办理账务。在法定年度结算期内需要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的纳税人。对于那些由于年老和流动性而在独立完成年度决算方面有特殊困难的人,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个性化的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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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宣布。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综合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特别提示:搜索北京新闻网(bdbbeijing)的公开号码,关注后在对话框中回复【个税】,您可以获得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下载门户(下载后,您可以通过手机在线纳税)和一个税务计算器。您还可以查看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政策解释以及关于其含义/如何申报/如何操作/如何计算/何时处理/如何处理和常见问题的指南。此外,您还可以获得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的政策和操作指南,以及北京个人所得税查询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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