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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的首次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清缴”)。经过深入调查论证,借鉴国际惯例,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修改和完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解读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政策

首先,什么是年度结算?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提高“门槛”和增加六项特殊附加扣除外,还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有利于平衡不同的所得税负担,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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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综合税制是“结合年收入,按年计税”。与我国已实施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以“年”为周期计算个人所得税。付款人(即扣缴义务人)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应按月或按税法规定的时间代扣代缴税款。年末,纳税人需要汇总上述四项收入的年收入和可抵扣费用。从收入中扣除费用后,采用3%-45%的综合所得税年率表计算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然后减去当年已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额。这个过程就是最终的解决。简而言之,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即“检查遗产并填补缺口,汇总收入和支出,每年结算一次,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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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公众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和第11条,公告第1条解释了年度结算的概念和内容。应该指出的是: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者具有不同的判断条件和不同的纳税义务。公告第一条所称居民个人,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个别居民需要办理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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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度结算之所以称之为“年度”,是指计算和结算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额,而不涉及上一年度或下一年度。因此,2020年,纳税人只需汇总2019年取得的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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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度结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收入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营业收入、利息分红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依法不计入综合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不能纳入综合收入计算和纳税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也不纳入年度终期计算范围,如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休等一次性补偿收入。需要补充的是,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全年获得一次性奖金,将单独计算税款,也可以选择在年度结算中纳入综合收益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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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你为什么要做年度最终计算?

一方面,年度结算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例如,由于工作繁忙,一些纳税人在没有时间申报和享受之前就可以享受税前扣除项目;也有一些扣除项目,如特殊附加扣除项目中的大病医疗费用。只有在年底之后,我们才能确切地知道费用是多少,并且这些扣除可以通过年度结算来补充和享受。为此,《公告》将第四条年度结算中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具体分为三类,包括平时可扣除但纳税人能及时申报扣除或未能全额扣除的项目,以及年度结算中已办理的项目,提醒纳税人“查补缺口”,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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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通过年度终期计算,可以准确计算出纳税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预付税大于每年应付的税款,将退还给纳税人。根据税法,当纳税人通常获得综合收入时,他们仍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按月或按小时计算和扣缴预缴税款,这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的普遍做法。然而,由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无论采用何种预扣税和预扣税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通常的预扣税金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两者之间会有“差异”。例如,在年中,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波动过大或间歇,税收是按照收入较高或或有收入的月份的规定提前缴纳的。但是,全年综合收益总收入不足6万元。扣除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后,个人所得税无需按年缴纳。此时,平时预付的税款需要通过年度结算返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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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不需要处理年度结算?

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通常的预缴税金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就必须办理年度结算。为了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继续发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免除了部分中低收入需纳税纳税人的年度结算义务。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收入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第94号》),明确免于年度汇算清缴。根据这些规定,《公告》第二条列出了不需要办理2019年度结算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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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免除一些本应办理年度决算并需要纳税的纳税人。其中:如《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只要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无论缴纳多少税款,均无需申请年度结算;如《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所列,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无论年度综合收益收入如何,纳税人均无需办理年度结算。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税公告第94号,纳税人取得综合收入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不在免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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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或者不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年度退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通常的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相同,则不需要退税或补税,因此不需要办理年度结算。如果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则无需办理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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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不记得他们的年收入是多少,或者不知道如何计算他们是否应该纳税或退税,以及缴纳或退税多少,并且不能确定他们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他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第一,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根据税法,单位有责任告知纳税人已缴纳的收入和已预缴的税款;第二,纳税人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查询其2019年收入和纳税申报表的详细信息;第三,在办理年度结算时,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按照一定规则预填申报表的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信息没有异议,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纳税额或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知道他们是否符合免税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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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谁需要处理年度结算?

根据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公告第三条明确了2019年需要解决的情况,分为退税和补税两类。

一是预缴税金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从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只要纳税人因抵扣不足或未申报抵扣等原因提前缴纳更多税款,无论其收入或退税金额如何,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将产生或可能产生退税的典型情况,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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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综合收益年收入低于6万元,但个人所得税通常提前缴纳;

例如:一个纳税人在一月份领取10000元的工资,一个人支付2000元的“三险一金”。假设没有特别的额外扣除,并且预先支付了90元税款;其他月份的月薪是4000元,所以没有必要提前缴税。全年,纳税人不需要纳税,因为他们的年收入少于6万元,所以预付的90元税款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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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有一项符合享受条件的特别额外扣除,但在预缴税时不申报扣除;

例如:纳税人每月收入1万元,个人缴纳2000元“三险一金”。两个上小学的孩子可以按规定享受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儿童教育特别附加扣除。但是,由于其未能填写预付款,所以在计算税款时不扣除子女教育的特别附加扣除额,每年的预付款为1080元。在完成年度结算的相关信息后,他可以扣除2.4万元。扣除后,他全年应纳税360元。根据规定,他可以申请720元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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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年中就业、辞职或部分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6万元,特殊扣除如“三险一金”,特殊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企业(职业)年金和商业健康保险、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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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名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月薪1万元,个人缴纳2000元“三险一金”,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特别的额外扣除,税款720元将从1月至8月预付;最近4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全年纳税人仅扣除4万元(8×5000元/月),未全部扣除6万元。在年度最终计算中全额扣除后,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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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用工单位,仅取得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各种税前扣除需通过年度结算处理;

5.纳税人取得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中适用的扣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收益的年度适用税率;

例:纳税人在固定地点每月获得1万元的劳动报酬,按20%的扣缴率预缴1600元税款,全年预缴1.92万元;全年核算后,年劳动报酬为12万元,扣除费用6万元(不含其他扣除),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额为1080元。因此,你可以申请18,120元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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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预缴税款时,您未申报享受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减免;

7.有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费用,但不扣除税款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金少于应纳税额且应补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从惠及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国务院对2019年最终纳税额做了例外处理,即年度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年度最终纳税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最终纳税。有一些常见情况,会导致需要或可能需要在年度结算中纳税,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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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领取工资、薪金,在预缴税金时重复扣除基本扣除费(5000元/月);

2.除工资和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各种综合所得收入相加后,综合所得适用的年税率高于扣缴率。

5.纳税人应在何时办理年度结算?

根据税法规定,《公告》第五条规定,2019年纳税人办理最终结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020年3月1日前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纳税人出境,可以在出境前进行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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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什么处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决算的三种方式:自行办理、单位办理、邀请办理。

首先,自己做,也就是说,纳税人自己处理。纳税人可以自己处理年度结算。税务机关将出台一系列优化服务的措施,加强对年度结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编制不同类别的税收指引,普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年度结算中的难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结算。对于那些由于年老和行动不便而难以独立完成年度决算的人,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也可以提供个性化的年度决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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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单位来做,也就是说,由被雇用的单位来处理。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主要从一个单位获得收入,且该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有全面准确的掌握,为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可以获得工资、薪金或连续获得劳动报酬收入(指保险销售人员或证券经纪人)。如果纳税人要求这些扣缴义务人代理,扣缴义务人应自行办理,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培训指导纳税人自行完成年度最终申报和退(补)税。这有利于继续发挥从源头上扣缴的传统优势,尽最大努力减轻纳税人的困难和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将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以方便扣缴义务人为单位员工集中办理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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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选择扣缴义务人办理年度结算的,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如实向扣缴义务人提供除单位以外的2019年全部综合收入、扣除额、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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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请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办理年度结算。这样,受托人应与纳税人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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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在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有错误,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自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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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决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年度决算的处理渠道。为了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个高效快捷的网上税务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结算,税务机关将按照一定的规则为纳税人提供预填申报表的服务。因此,建议纳税人优先使用网上渠道。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互联网,也可以通过邮件或在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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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选择邮寄申报,各省(区、市)将指定税务机关接受邮寄申报并向社会公告。如果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单,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申报单邮寄到相应的地址。如有用工单位,应将申报表送至用工单位所在省(区、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没有用工单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为避免因信息填写不正确或邮寄地址不清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纳税人应清楚、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了提高识别度,建议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并签署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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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保存多长时间?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只需提交年度决算。如果您修改了我的基本信息或添加了扣减或税收优惠,您需要一起提交修改或添加的信息。纳税人需要仔细核对信息,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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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和代其扣缴义务人应自年度结算期结束之日起5年内(即至2025年6月30日)保留2019年度结算的相关数据。

9.纳税人在哪里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结算?

根据方便和就近的原则,《公告》第9条规定了接受年度最终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终了申报并负责办理年度终了申报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单进行必要的审核,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等,并不等同于年度终了申报的“物理办理场所”。例如,如果纳税人通过网络远程处理年度结算,它可以在办公室、家里和路上处理,不受物理空的限制。但是,在信息系统的帮助下,根据《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应在税务软件中正确选择税务机关,并向其提交年度结算申报,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提供服务和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当然,在网络处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是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的“实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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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纳税人年度决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纳税人自行处理年度结算,或者受托人代表纳税人处理年度结算。(一)居民有就业单位的,应当向就业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个以上受聘单位的,选择向一个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居民没有就业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申请居留许可的,居留许可上载明的居住地址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你没有申请居留许可,以目前的实际居住地址作为你的惯常居住地。主要考虑的是,上述标准是明确确定的,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就近纳税的便利,而无需联网。确定居住证的原则也便于纳税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有利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部门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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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结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的,可以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退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得退税和补税的方式和渠道。如果年度结算后有退税,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目中勾选“申请退税”,申请即被提交。税务机关在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以为纳税人申请退税,退税将直接进入个人银行账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及时准确的退税,纳税人必须准确填写身份信息和在中国开立的合格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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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2019年综合收入不足6万元,但月工资收入不平衡,或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出服务提示和预填简单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预付税款并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就可以通过网络快速申请退税。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获得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从3月1日至5月31日以简单的方式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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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需要为年度最终结算补税,税务机关提供了各种便捷的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税务服务大厅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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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税务机关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公共服务广告、网上税务局、12366税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发布一系列税务指引,以通俗的方式解释相关政策、技术术语和操作程序。,继续加强对年度结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帮助有需要的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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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决算,避免拥堵,税务机关将以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处理错峰。如果纳税人因工作繁忙,在此期限内确实不便办理的,可在法定年度结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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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结算缴纳公告》

特别提示:搜索北京新闻网(bdbbeijing)的公开号码,关注后在对话框中回复【个税】,您可以获得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下载门户(下载后,您可以通过手机在线纳税)和一个税务计算器。您还可以查看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政策解释以及关于其含义/如何申报/如何操作/如何计算/何时处理/如何处理和常见问题的指南。此外,您还可以获得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的政策和操作指南,以及北京个人所得税查询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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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解读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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