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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互联网上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法[2020]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企业局、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降低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局、国家卫生委员会《关于在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中推进“互联网加”医疗保险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本市有关文件,现将“互联网加”医疗保险服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与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网上随访服务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向区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公布的“网上加”医疗保险结算接口规范改造his系统,做好与互联网端口的对接工作,同时升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的,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网上医疗保险服务补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网上随访服务,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严格执行网上随访服务的医疗费用价格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所提供的网上随访服务应纳入医疗保险总额预算管理。
二、“互联网加”医疗保险服务实时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随访服务时,应首先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确认参保人员的实名医疗,“互联网随访”项目(项目代码AADG0000)可实时分解结算;未实名就医的,应要求参保人更正相关信息。被保险人可选择从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从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或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现场送药。这三种方式都可以在服药时通过社会保障卡实时解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需要,在保证药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慢性病防疫控制,可以适当放宽处方药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收费票据和其他资料。
第三,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保证网络的稳定性,保证互联网随访服务相关数据的网络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更新疾病诊断、药品和医疗服务等数据的标准字典数据库,提高数据上传的准确性。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网上医嘱信息共享的支持管理工作,及时下载参保人员的历史病历,防范医疗保险基金的操作风险,加强网上随访服务费等相关数据的反馈分析,避免拒付。
第四,加强对“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的资金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网上医疗实名制,验证参保人员身份,规范医疗行为,为参保人员建立并妥善保存电子病历、网上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断、治疗、处方、交易、配送全过程跟踪,监控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过程。各区医疗保险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建立网上处方检查制度,确保医疗保险资金安全,实时监控和分析网上随访服务费用数据,跟踪异常情况,建立专项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处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平台。
V.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各区医疗保险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政策的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电话和在线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相关问题。各区医疗保险部门要做好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报告、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北京医疗保险局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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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在北京开展“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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