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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结算标准
为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网上随访服务,在现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流程的基础上,制定了网上随访服务结算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被保险人
(一)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在其指定医疗机构(包括甲类、中医和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内可以提供网络随访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的个人身份必须通过指定医疗机构的电子实名认证。
(3)参保人员发生的“网络随访”项目(项目代码AADG0000)费用可在线实时分解并即时结算,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4)参保人进行网上随访服务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选择适合个人需求的服药方式:
1.如果您选择到开展互联网随访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您将使用社保卡在医院刷卡实时结算;
2.如果选择提供互联网随访服务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交付,社会保障卡将在经销商提供的移动支付终端进行实时结算;
3.如果你选择从指定的零售药店取药,你可以用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
(五)门诊特殊疾病相关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到个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信用卡实时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网络随访服务时,应按照《关于印发〈网络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要求,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如果发现被保险人没有实名医疗,应要求其更正相关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时,应当提醒被保险人处方的有效期。
(3)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规定下载处方信息,根据下载的电子处方药物信息配药,并实时为参保人员结算药费。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账单等材料。
(5)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照现行结算流程向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三,医疗保险机构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开展互联网随访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辖区内开展互联网随访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参保人网上随访服务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能实时结算的,应及时手工报销。
指本市土地征用的过度流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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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网上医疗保险服务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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