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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京人社劳字[2020]2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在COVID-19推进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他在调研和指导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一系列重要指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积极发挥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职工共同努力,克服困难。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恢复生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福利司[2020]8号),现支持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恢复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疫情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行业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工人面临着等待就业、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加剧,劳动关系中的矛盾逐渐突出。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全市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的监测和判断,引导企业和职工共担责任、共度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护企业、就业和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劳动关系现状,结合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措施,凝聚各方力量,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确保劳动关系整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防疫期间的劳动和就业
(一)鼓励再就业前协商解决就业问题。
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达或企业无法开始生产的员工,有必要引导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他们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己的福利假和其他类型的假期。要引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和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集中,有必要鼓励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实施弹性用工措施,并与员工协商通过错时上下班和弹性通勤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鼓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怀孕女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允许哺乳女工选择重点利用哺乳时间。在保证职工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企业与工会协商,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和规范就业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引导企业充分了解员工采取的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要求企业不要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要在此期间返还派遣员工。按照企业复工的规定,引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复工。对于不愿复工的职工,要引导企业工会宣传防疫政策的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劝说职工及时复工。对劝说无效或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绝复工的,指导企业依法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应引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协商处理防疫期间的工资问题
(四)支持不复工期间的工资谈判。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期复工或未能复工期间,对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或其他利用各种假期后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和本市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
对于那些受流行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和经营困难的人,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雇员谈判,通过调整工资、轮换职位和缩短工作时间来稳定他们的工作;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给予帮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护职工工资和福利权益。
对于依法因隔离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引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员工,按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于春节长假期间因防疫控制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指导企业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采取各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降低招聘成本。
要强化网上招聘服务,打造网上春风行动,大力推进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员工的“点对点”直接对接率。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获得一次性就业和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如果推荐的成功岗位数为50个或以上,补贴为24000元;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补贴为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价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或承担政府安全任务的企业减免费用并提供招聘服务。
(八)企业稳定成本的合理份额。
充分利用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岗位。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型参保企业,可按月人均失业保险费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返还上一年度的失业保险费。充分利用国家分阶段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政策。充分利用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政策,返还所有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充分利用企业组织会员费,对符合疫情条件的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员费。充分利用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增加对防疫一线职工的同情,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疫的积极性。
(九)提供网上免费培训。
引导企业积极组织员工网上免费培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布了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在线培训机构名单,为企业员工提供便捷的在线技能培训课程,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
5.协调各方努力增加指导服务
(十)加强劳动指导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中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准确解读我市各项帮扶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困难。要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引导企业通过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资、灵活就业、全面调整年度休息日使用、支持企业“共享就业”等方式解决临时用工缺口,确保企业正常运转、稳定就业,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裁员。各级工会要教育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个人防护,向职工宣传和解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做好职工心理咨询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帮助。要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动模范和工匠精神,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建议,保证企业正常运转。企业工会应主动发挥作用,通过与企业协商,解决复工生产期间因疫情带来的劳动关系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级企业和工商联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引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梳理和评估企业实际困难,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扶持政策建议及指导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竞争力。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开辟与员工对话渠道,以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岗位。引导企业关心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护职工权益。引导企业利用好相关的政府租金补贴政策,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相帮助、互相取暖。
(十一)主动解决劳动关系矛盾。
加强劳动关系监测和疫情防控期间形势分析判断,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倾向性问题,着力化解隐患,着力提高基层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视频等方式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加强专业劳动争议调解,加强案件处理指导,依法公正处理争议案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
协调各级劳动关系的三方要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积极宣传防疫工作中有话可说、有话可说、共同解决的问题,对在防疫工作中为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优先给予达标考核、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证书和优秀企业家评选,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和员工主动履行职责,承担防疫和控制责任。
三方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关系,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和职工共同度过难关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协调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增强信心和积极行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联合会
2020年2月19日
解读北京疫情恢复政策中劳动关系的12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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