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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的通知

龚欣名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协调好“六个稳定”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增强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生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充分保证有序复工和恢复生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防疫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落实政策。在充分保证防疫、公用事业、民生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在防疫达标后有序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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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措施的实施。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计划和应急预案,落实防疫主要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控机制、检疫检验、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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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复工生产要素的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原材料供应、材料运输、口罩、消毒用品、温度计等防治材料的问题,并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实行分期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产”的措施。加强企业恢复生产和就业保障,准确核对和发布企业就业需求信息,推进供需网上匹配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匹配,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就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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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为防疫服务的作用。列入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应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于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个企业、一项政策”,全力协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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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5.推动国家对重点防疫企业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根据政策规定,协助列入中央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的地方中小企业申请优惠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列入本地区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地方财政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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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同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以增加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中小企业疫情实际情况,按规定减免税费,推动出台财产减租、分阶段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缓缴税费、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增加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稳定激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在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领域,有必要加强部门协调,尽快推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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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动强化政府采购和债务清算。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增加中小企业采购的数量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清欠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形成新的逾期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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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8.增加信贷支持。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信贷和中长期贷款。他们不应该盲目地发放贷款、切断贷款或压贷。如果难以偿还到期债务,他们可以延长或更新贷款。推进基于多维大数据分析的信用信息新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高质量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用性。发挥应急贷款资金的作用,降低应急贷款利率,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应急贷款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发放给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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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对于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恢复期限。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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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中小企业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尽快开发适合中小企业流行时期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求。充分发挥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网上政府-银行-企业对接。与银行和保险机构协调,为信贷和保险索赔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贷款和索赔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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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快股权投资和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协同效应,推动社会资本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对暂时受疫情影响的创新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增加投资,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充分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资企业增加投后服务,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种资源,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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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 .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和产品创新。鼓励“专业创新型”小巨人企业和“专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研发和生产创新,用于新皇冠肺炎的防治,优先支持在申报“专业创新型”小巨人企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专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立即开始征集2020年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防疫与控制”参赛作品。牵头收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设备生产、药物疫苗和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做好技术改进、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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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进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离线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在线服务。加快5G和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中的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合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的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生产能力和订单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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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支持企业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型企业和专业服务组织推出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进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部署,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接,引导基础和合格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的部署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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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推动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合发展的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联合开展防疫、生产恢复和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群策群力,营造共享繁荣发展、共克时艰的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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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地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在线服务。引导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通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类扶持企业政策,开展中小企业防疫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享受金融支持政策。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少或推迟中小企业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征收,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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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网上培训等形式,向中小企业输送政策、技术和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同时,组织员工参加停工和恢复期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纳入补贴培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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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加强与疫情有关的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因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未能按期完成外贸订单的中小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于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其协调情况不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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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作用,要求召开专项研究部署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准确有效的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有效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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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家和地方政府惠企政策的落实,引导中小企业善用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的效益,增强企业的真实收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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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2020年2月9日

(本文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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