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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预防和控制肺炎感染过程中停止新型冠状病毒中小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部署,有效降低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步发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办法》(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暂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停止中小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1.从2020年2月5日起,我市中小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代码:128004)将暂停执行。包括“锅炉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1)、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2)、压力管道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3)、电梯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4)、起重机械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4)、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7)和现场(工厂)特种机动车辆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7)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关于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停止中小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上述中小企业是指在北京注册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关于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停止中小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2.2020年2月5日前,未缴纳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仍按原标准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预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返还付款人,预收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返还仓库。

关于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停止中小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三是收费部门和区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代收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及时在收费场所和网站上宣传相关暂停政策,确保中小企业充分理解和享受暂停政策。

关于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停止中小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暂停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或变相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其他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我特此通知你。

北京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提示:搜索相关公众号码[北京新闻网],在对话框中回复[恢复工作],获取北京疫情企业误工信息和建议,北京疫情企业扶持政策(减租、稳定就业、信贷和金融支持等)。)、北京海归报名和生活指南。

关于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停止中小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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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区返乡人员登记条目汇总》(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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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停止中小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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