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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流行期间北京中小企业停业登记
【活动名称】暂停营业登记
[应用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由定期定额户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关闭的,应当在关闭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停业期满后,纳税人未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停业。
先决条件(收集和管理标准)
[设定基准]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订)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发现上一个定期执行期固定期限户的业务量和收入额超过固定金额,或者本期业务量和收入额在一定程度上超过固定金额,税务机关未申报纳税和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和收取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连续纳税期内,营业额和收入额超过限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限额。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搬运材料]
序列号
材料名称
量
评论
1.暂停和恢复营业报告2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材料的适用情况。应注明材料名称的数量。纳税人未缴纳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由税务机关[办理地点]盖章
1 .办税服务厅(处)
各地区(地区)办税服务大厅的地址见税务地图:beijing.chinatax.gov/bjsat/mapNew/mapNew.html
2.北京电子税务局
[经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处理时间]
立即解决
各区(区)办税服务大厅的办理时间,请参考税务地图:beijing.chinatax.gov/bjsat/mapNew/mapNew.html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门户网站上查询,也可拨打12366。
[处理过程]
[纳税人须知]
1 .纳税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文件和表格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也可在办税服务大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停业期间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5.纳税人在申请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说明停业原因、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以及发票的收、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6.纳税人在申报停业登记时停业期限内恢复营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停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复业登记。
7.纳税人未按期复业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税。
8.纳税人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提示:搜索相关公众号码[北京新闻网],在对话框中回复[恢复工作],获取北京疫情企业误工信息和建议,北京疫情企业扶持政策(减租、稳定就业、信贷和金融支持等)。)、北京海归报名和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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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肺炎流行期间北京中小企业关闭登记程序+材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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