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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机理[20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建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合防控机制(领导小组和指挥部);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的母婴保护工作,确保母婴安全,对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孕妇和新生儿的安全管理

(一)积极引导孕妇做好保护和孕产妇保健工作。

1.各地要引导助产机构加强医院感觉的防控,根据医院情况尽可能为产科门诊和病房开辟独立的准入渠道,落实产房、产科和母婴同室医院感觉防控要求。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2.助产机构应通过APP、电话、视频、网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妇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并帮助孕妇做自我监测和家庭保护。

3.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生育检查的时间。对于有妊娠并发症等高危孕妇。,引导他们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就医。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4.指导孕妇正确识别和应对分娩体征,并及时到助产机构进行住院分娩。对于原备案机构为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定点医院的孕妇,要尽快做出合理安排;对于接近预产期的,要协调实施出生检查和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确保衔接。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二)严格管理孕妇发热的治疗。

1.各地要在有资质的助产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

2.助产机构应当建立预检和分诊制度,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并由专门人员引导发热孕妇到发热门诊就诊。

3.发热门诊应调查发热孕妇。对于能明确排除疑似感染的孕妇,她们可以去普通门诊。对于疑似或确诊的孕妇,根据规定尽快将她们转到指定医院。严禁允许疑似或确诊的孕妇进行自我咨询。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4.助产机构应严格执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确诊孕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管理,全面评估孕妇健康状况,实施高危孕妇项目管理。

(三)切实保障疑似和确诊的产科检查和安全助产服务。

1.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孕妇人数和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一批综合治疗能力强的助产机构作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孕妇定点医院”),优先保证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住院。孕妇定点医院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2.孕妇定点医院应为疑似和确诊孕妇提供出生检查和安全助产服务。定点医院产科应设立隔离病房或病房,床位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以确保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确保满足疑似和确诊孕妇的服务需求。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3.如果孕妇在转诊到指定医院前已经开始或急需终止妊娠,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做好隔离和保护措施,分娩后及时评估产妇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到指定医院实施后续治疗措施。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4.各地要成立产科、儿科、呼吸科、传染科等学科的专家指导小组,指导辖区内危重孕妇的治疗。

(四)加强对疑似和感染孕产妇和新生儿治疗的管理。

1.加强产科和儿科之间的合作,产科应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到场,以便分娩疑似或确诊感染的妇女。

2.如果母亲是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诊断后未康复的人,她将暂停母乳喂养。

3.经新生儿科评估后,将疑似或诊断为产妇感染的新生儿转移至新生儿隔离观察病房。

如果疑似感染母亲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新生儿可转出隔离观察病房,在同一房间或家中实施母婴保健;如果母亲的核酸检测呈阳性,新生儿应至少隔离14天。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诊断为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应在隔离观察病房观察至少14天。

4.当出现反应差、呼吸困难、发热或其他严重临床表现时,应及时将疑似或诊断为分娩时感染的新生儿转移至新生儿治疗能力强的指定医院。

5.运送疑似或诊断为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运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2020〕76号)执行。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二、岗位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政治地位,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优先保护孕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妇幼安全底线。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际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幼保健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统筹医疗资源,确保机构、床位、人员和物资到位,做好医院感防控工作。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好助产机构、定点机构和重症监护中心之间的畅通、信息沟通和有序运输。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统筹协调和区域管理工作。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国务院应建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联合防控机制

2020年2月8日

解释:

孕妇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易感人群。为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印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进一步加强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通知对加强孕妇和新生儿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积极引导孕妇做好保护和孕产妇保健工作。各地助产机构应加强医院感觉的预防和控制,加强对孕妇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孕妇合理安排产检时间,及时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二是严格管理孕妇发热的治疗。各地要在有资质的助产机构中设立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助产机构应当建立预检和分诊制度,发热门诊应当对发热孕妇进行调查。对于疑似或确诊的孕妇,根据规定尽快将她们转到指定医院。严禁允许疑似或确诊的孕妇进行自我咨询。助产机构应当对高危孕妇实施项目管理。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第三是确保对疑似和确诊妊娠的产妇检查和安全助产服务。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孕妇人数和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一批综合治疗能力强的助产机构作为孕妇定点医院,优先保证疑似和确诊孕妇的治疗。妇产医院应有效地为疑似和确诊孕妇提供产科检查和安全助产服务。机构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做好辖区内危重孕妇的救治工作。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第四,加强对疑似和感染孕产妇和新生儿治疗的管理。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妇女的分娩,有必要加强产科和儿科之间的合作。对于疑似或诊断为产妇感染的新生儿,应在新生儿科评估后进行分类和管理。对于严重的临床表现,应及时转移到新生儿治疗能力强的定点医院。

新肺炎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原文及解释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提高政治地位,坚持妇幼安全底线,完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医疗资源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助产机构、定点机构和重症监护中心之间的畅通、信息沟通和有序运输。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统筹协调和区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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