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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关于预防和控制新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在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职工共同努力克服困难,现就防控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和支持企业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预防和控制新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是高度重视疫情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行业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工人面临着等待就业、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加剧,劳动关系中的矛盾逐渐突出。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协调各级劳动关系的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疫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劳动关系风险的监控和判断,引导企业和职工共担责任、共度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护企业、就业和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劳动关系现状,结合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措施,凝聚各方力量,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的整体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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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活处理防疫期间的劳动和就业

(一)鼓励再就业前协商解决就业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达或企业无法开始生产的员工,有必要引导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己的福利假和其他种类的假期。要引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和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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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集中,有必要鼓励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实施弹性用工措施,并与员工协商通过错时上下班和弹性通勤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保证职工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企业与工会协商,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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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和规范就业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引导企业充分了解员工采取的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要求企业不要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要在此期间返还派遣员工。按照企业复工的规定,引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复工。对于不愿复工的职工,要引导企业工会宣传防疫政策的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劝说职工及时复工。对劝说无效或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绝复工的,指导企业依法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应引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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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协商处理防疫期间的工资问题

(四)支持不复工期间的工资谈判。在受疫情影响的延期复工或未能复工期间,对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其他利用各种假期后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并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生活费按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的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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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对于那些受流行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和经营困难的人,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雇员谈判,通过调整工资、轮换职位和缩短工作时间来稳定他们的工作;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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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护职工工资和福利权益。对于依法因隔离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引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员工,按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于春节长假期间因防疫控制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指导企业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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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采取各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降低招聘成本。要强化网上招聘服务,打造网上春风行动,大力推进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员工的“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价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或承担政府安全任务的企业减免费用并提供招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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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稳定成本的合理份额。充分利用失业保险稳定后返政策,可以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裁员标准,使更多的企业受益。充分利用培训费补贴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保证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如果员工在停工和恢复期组织参加各种在线或离线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纳入补贴培训范围。充分利用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政策,返还所有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充分利用企业组织会员费,对符合疫情条件的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员费。充分利用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增加对防疫一线职工的同情,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疫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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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供网上免费培训。引导企业积极组织员工网上免费培训,支持和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员工转岗培训,开通“中国职业培训网”平台的各项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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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调各方努力增加指导服务

(十)加强劳动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中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困难。要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为有需要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心理危机干预。要引导员工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员工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动模范和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各级企业和工商联要对企业的实际困难进行梳理和评估,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扶持政策建议及指导服务,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开辟与员工对话渠道,以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岗位。引导企业关心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护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通过减租等形式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相帮助、互相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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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动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着力化解隐患,着力提高基层防范和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处理方式,加强对争议处理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多种机制的共同作用,大力推进“网上+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率。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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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做好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要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积极宣传防疫工作中有话可说、有话可说、共同解决的问题,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优先考虑防疫工作中为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奖励等荣誉,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和员工主动履行职责,承担防疫和控制责任。

关于预防和控制新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方在协调各级劳动关系时,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和职工克服困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协调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增强信心和积极行动,为赢得疫情防控做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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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提示:搜索相关公众号码[北京新闻网],在对话框中回复[恢复工作],获取北京疫情企业误工信息和建议,北京疫情企业扶持政策(减租、稳定就业、信贷和金融支持等)。)、北京海归报名和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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