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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允许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防疫关键防护材料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二、防疫控制重点保障材料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税增量增值税补贴。
本公告所指的增税免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最终免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三、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保障物资所得,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期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四类: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景区管理)。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水[2016]36号)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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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肺炎流行期间的税收政策(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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