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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企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技术院校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坚决履行护土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充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工资支付
1.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企业应将其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将推迟到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2.企业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要求员工在家工作的,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和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企业将安排因防疫原因不能休假或提前结束休假的员工复工。如果他们不能安排补假,他们应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200%的加班费。
(三)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如果用人单位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和休息、缩短工作时间、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要解雇员工或减少员工数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退还失业保险费。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调解
加强防疫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的宣传,引导当事人以协商和调解为主要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互联网加调解”平台的作用,结合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面对面沟通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减少双方往返和聚会的次数。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以中止,在相应情况消除后可以及时恢复审理。经与有关各方协商,法律文件的传递应优先采用电子传递和邮件传递。
二、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安排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并及时通知社会,确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权利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和2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将延长至3月底。
(二)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识别时间。用人单位申报上述对象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认定工作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暂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认定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会保障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快速支付渠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防疫工作部署,劳动能力鉴定延期,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减少人员聚集
(1)在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暂停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的海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将通过互联网进行求职招聘,必须落实防疫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的现场活动。各类人员、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公共机构的公开招聘都在适当时候推迟。
(二)简化和优化毕业生就业程序。在疫情期间,我们将推广“不见面”,为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并办理就业、进修和出国手续。延长就业登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的办理时间。根据疫情变化,及时启动农村教师特殊岗位计划和农村振兴助理员招聘。2020年,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始时间将推迟至3月1日,结束时间将推迟至12月31日。
(3)大力推进服务事项不开会处理。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的实施力度和网络运行的全过程,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类社会服务高频率推向在线处理和手持处理,通过公共号码或在线平台实现在线查询和处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相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处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业务和不见面方式的宣传,及时发布网上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开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的政策咨询渠道。
第四,加强对防疫人员的关怀
(一)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对直接接触待调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的人员,如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体检测等,每人每天给予300元补助;参加防疫工作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
(二)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一次性增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应优先进行职称评定和聘任。经批准后,可以相应放宽条件或作出例外声明。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机构的防疫和控制工作
(一)各技术学院院长是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制”,建立日常报告制度。学校应在延长开学期间,为离校生制定并实施“一校一策”的工作计划,引导学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或返校。开学前,应检查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在返校前两周的健康数据,以确保全面覆盖。高校应积极参与联合防控,在校园内实施各种防控措施。
(二)做好培训评估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包括技能等级鉴定试点企业)和承担新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将暂停组织线下集中培训和鉴定考试服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督促培训评估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第六,加强服务保障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防疫和控制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究和应急响应,主动参与本地区的防疫和控制斗争。要密切关注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乡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的就业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企业的就业监控,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查处克扣、无理拖欠职工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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