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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应用,向社会开放和共享交通出行数据,促进交通行业与互联网企业的深度融合,优化和完善出行引导服务,为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线提供优质精细的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北京市政府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郑经发[2017]37号)、《北京市交通政府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京交科发[2018]6号)等大数据管理相关规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应用,通过推进交通出行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交通行业与互联网企业的深度融合,优化和完善出行引导服务,为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线提供优质精细的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北京市政府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郑经发[2017]37号)、《北京市交通政府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京交科发[2018]6号)等大数据管理规定,
一、数据开放内容
(1)市交通委负责协调编制《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公开目录项目清单》(附件),并根据清单所列数据目录向社会公开出行数据。
(2)数据开放目录项目列表主要包括北京地面公交、轨道交通、静态交通、路网运行等社会出行服务相关数据,数据类型包括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3)随着北京智能交通信息化的发展进程,数据公开目录项目清单定期更新。
(四)由市交通委相关部门在原始源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清理、脱敏和处理,形成公开数据。开放数据必须与原始源数据具有相同的更新频率和信息一致性。
二、数据开放的方式方法
(1)交通出行数据的开放方式分为无条件开放和应用开放。
(2)无条件打开网站下载的数据访问通道,根据应用打开数据访问通道作为接口访问方式。
(三)无条件开放的对象包括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条件开放的交通出行数据可直接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或北京统一开放平台下载。
(三)根据申请,开放对象包括向社会提供旅游信息服务的单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向社会提供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信息服务;
3.有开展社会化旅游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服务器设在mainland China,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4.在北京设立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有安全服务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和运营管理服务人员;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申请开通的交通数据,申请人必须通过正式信函向市交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交通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市交通委与申请人签订了数据公开保密协议,通过北京交通行业大数据中心的数据接口对外开放。
三、数据开放要求
(一)原始数据的来源单位应保证原始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开放列表中规定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数据。
(二)公开数据的用户应当保证其使用所获得的数据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出售所获得的数据;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应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不当使用,并对信息泄露和信息篡改等可能发生的事故负责。
(三)根据申请公开获取数据的单位应当履行数据公开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市交通委员会有权终止数据公开。
(4)根据申请公开获取数据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市交通委提交数据申请报告,市交通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申请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不合格,交通委员会将进行监督和纠正。如果整改不合格,市交通委员会有权单方面关闭数据开放通道。
标题:《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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