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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和残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规定》,有效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深化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福利委员会、市退伍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和津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帮助经济困难、残疾和老年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高消费能力,促进享受专业化、专业化和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政策背景
2015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建议各级政府建立评估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丧失独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养老保障发展和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提出“完善养老政策体系,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布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通知》(国发〔2017〕9号)提出建立“老年人社会福利补贴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部署“全面建立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和完善养老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41号)要求“改革和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为了执行上述政策文件,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老年保健服务的有关政策,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结合实际发放的老年津贴、居家养老服务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等补贴,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委员会、 市残联等主要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咨询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政策创新、整合和衔接,起草了《实施办法》,并以不同形式向市人大、市相关部门、基层民政部门、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了市级财政支出政策预期绩效评价,获得了市级相关部门的一致意见,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三大方面11项:“一般要求、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支持流程及相关要求”。
(1)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补贴的范围、对象和标准。它包括三类:对有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金服务补贴、对残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和对老年人的补贴,具体如下:
1.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本市户籍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2.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凡在本市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补助:经综合评定为重度残疾的老年人、视力、身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老年人。智力和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对视力和身体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老年人,以及智力和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对于一级和二级听力和语言残疾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老年津贴。已在本市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按下列标准申请补助。80-89岁每人100元,90-99岁每人50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800元。
(3)政策趋同。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老年人津贴。相同类型的补贴不会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选择独立申请其中一种补贴。享受《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困难家庭居民补贴实施办法》的老年人不享受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本办法所涉及的老年人残疾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9]42号)执行。
(4)申请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的,可登录北京市政服务网、北京民政局官方网站或公共号码,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然后填写申请;你可以在本市任何一条街道(乡镇)的办公窗口出示身份证申请;您可以填写《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或“一户受理”窗口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后提交。
(五)审计。街道(乡镇)受理窗口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受理申请,或者在现场确认申请材料后,将信息收集到综合管理平台的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系统中;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负责,经初审后报区民政局。每月20日前,各街道(乡镇)将汇总并向区民政局提交异议人员资料。区民政局应在每月25日前提出审批意见。如果审批不合格,通过街道(乡镇)受理申请窗口提出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救济渠道和期限;批准后,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6)分配。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按月发放,审批通过的在提交申请的当月发放,下月的补贴在每月月底前发放。
自实施之日起,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申请延期超过半年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发放。申请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按照规定提交后的合格月份起计算发放。
使用集成管理平台完成申请受理、处理审批等业务流程。资金核算后,通过统一分配平台向金融机构转账,存入申请人在申请时确认的银行卡金融借记账户。申请人可以使用已持有的《北京市通-养老救助卡》、《北京市通-民政卡》、《北京市通-残疾人服务卡》、《特殊家庭养老救助卡》、《北京市通-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和军人保障卡中的一种作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账户。其中,以“北京市通养老伤残卡”为缴费账户的80-89岁高龄老人群体的老年津贴,按原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渠道执行,护理补贴不予撤销。
(七)审查。区民政局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定期对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进行审核,至少每季度一次;或者由个人进行自我声明和审查。老年人伤残类别和伤残等级发生变化,户籍迁出本市,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违法犯罪,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经审查不合格的。街道(镇)或区民政局将根据平台自动预警信息直接处理或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核实,并在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下月起直接实施。如果补贴资金因申请人个人情况的变化而增加、减少或停止,综合管理平台将主动向申请人发送信息,以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
(八)户籍转移。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转入地从转出地停止发放的次月起发放(综合管理平台会自动将迁移信息推送到申请人预留的手机上)。
(9)财务担保。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安排,并能积极吸引社会慈善、捐赠资金等支持。根据市统计局、市卫生委、市残联公布的上一年度各区相关老年人口数据,市财政局将在年度计算后给予市级固定专项转移支付支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人每月老年津贴为80-89岁100元,90-99岁200元,100岁以上300元。补贴资金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蔡京社〔2018〕323号)等规定管理和使用。
全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和市对区补贴标准由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十)管理和监督。
(1)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补贴、服务管理、残疾评估等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指导各区开展补贴发放、服务组织等相关工作。,并率先探索促进部门间政府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预算和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相关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办公室做好受理和转送申请工作。市卫生保健委员会负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信息服务,以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落实退役军人相关生活保障待遇的衔接工作。市医疗保险局负责指导和衔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老年人残疾证申请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2)政策宣传。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将具体部署和实施本区的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政策通报工作;各街道(乡镇)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和解释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让老年人及其家庭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实施规范。
(3)加强监管。养老服务补贴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和处理;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补贴制度的实施;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4)严格责任。对发生的营私舞弊或虚报、谎报、谎报、误导、截留、挪用、骗取或滥发补贴资金的,区民政局应立即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约谈当事人,并责令其退还误收或谎报的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追回全部“非法收入”补助资金。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放、审核、拨付、使用和监督养老服务补贴的全过程中,或者向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拨付资金。根据《预算法》、《公务员法》、《监督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分配和分配资金,以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和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1)补充规定。
(一)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3)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京劳办发[2008]12号)、《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京傅敏发[2008]335号)。 《实施办法:意见》(京民劳发[2009]504号)、《关于实施95岁及以上老年人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京民劳发[2011]149号)、《北京市养老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劳发[2014]459号)、《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关于困难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有关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民劳发[2015]477号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残疾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京民劳发[2015]478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和回收管理办法》(京民劳发[2016]关于集中回收错收冒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京民劳发[2016]357号)、《北京市残疾人通养老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
(4)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批补贴资金于11月底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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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解读《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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