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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

一、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协调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确保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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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协调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实施,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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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责任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规行为的查处。”

将第二款修改为第六款:“上述部门和本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和农村、商业、卫生、市场监管、园林绿化、公安、文化旅游、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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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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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

“如果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活动,他们应该提供绿色包装选择,如各种规格的包装袋和可回收包装袋,并使用价格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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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2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购买可重复使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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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推广无纸化办公,增加再生纸的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子和其他用品。”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清洁蔬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提倡有条件的居民区和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

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并应当设置醒目标志。在服务过程中,消费者会被要求合理消费,而且没有合适数量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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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酒店经营单位不得在客房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标志。”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材料、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放入有相应标志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型废旧物品分别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三)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分别堆放;

“(四)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投入相应的容器或者分级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场所;

“(五)国家和本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删除第四段。

8.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发现发货人未按分类标准交货的,应当要求发货人改正;委托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负责人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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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予以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和图形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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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材料、有害废弃物、其他垃圾四种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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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区和自然村应当至少在一个生活垃圾交易点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材料、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可以分组设置两种收集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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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两种可回收材料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然而,在有大量厨房垃圾的公共场所,应该增加收集厨房垃圾的容器。

“鼓励管理负责人根据可回收材料、有害废物的类型以及处置和利用的需要,完善收集容器。”

X.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运送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分类管理负责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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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同时按照标准配置垃圾现场处理设施。如果建成的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产生的垃圾量达到一定规模,垃圾现场处理设施应按照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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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如发现已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应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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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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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居民正确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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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示范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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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管理、旅游饭店、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本市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估,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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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案件共享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对其采取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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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等餐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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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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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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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如果你拒绝改正,你将被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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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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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将第68条修改为第75条,将第4项和第5项修改为第2项:“餐厨垃圾(厨房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总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食堂等产生的食物残渣。,以及水果、蔬菜、肉类、油脂、面条等的加工废弃物。;餐厨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水果和蔬菜,以及食物残渣、下脚料、绿花植物、中药残渣等。”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

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有害废物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废油漆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房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难以识别的生活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此外,相关条款中的“地区、县”改为“地区”,部分词语和条款顺序也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生效。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标题: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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