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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和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解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现对本市市场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市场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家庭申请市场租赁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2.申请在本市无住房且居住在本市的家庭成员;
3.3 57万元以下家庭和4 76万元以上家庭。
二是调整市场租金补贴标准
(一)市场租金补贴标准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分类确定。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表:
(二)取得市场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月租金超过核定租金补贴标准的,租金补贴按照租金补贴标准确定,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标准的,租金补贴按照租赁房屋的租金数额确定。
(三)增加对三类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市场租赁补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市场租金补贴标准低于第一档的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市场租金补贴:
1 .重度残疾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重大疾病;
3.所有家庭成员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没有孩子。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符合筹集补贴条件的,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率先入市。
(四)鼓励核心区家庭在中心城区以外租房。东城区和西城区家庭租赁城六区以外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本市规定登记租赁的,经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提高两个市场的租金补贴标准,提高的租金补贴标准不得超过第一补贴标准。家庭租赁住房发生变化时,补贴标准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享受市场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重新核定市场租金补贴标准,并从审批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市场租金补贴。
(二)各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申请、审核和发放市场租赁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发[2015]16号)的要求,加强对市场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审查和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核实家庭人口变化和实际租赁情况,防止欺诈性租金和补偿的发生。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情况,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住房,并出租给符合市场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具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本通知所称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纳入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的试点项目。
(四)各区可结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备案家庭的实际情况,分类确定保障模式,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时,应优先考虑城市低保(包括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低收入、大病、重残和老年等特殊家庭。
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住房不足的地区,补贴标准可在本市市场租赁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后实施。提高市场租金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市场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和标准的通知》(京房发[2015]19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财政局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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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调整北京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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