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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第三次修订,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四次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
2019年7月18日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小批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市科技奖包括以下奖项:
(1)中关村杰出贡献奖;
(2)中关村杰出青年奖;
(3)中关村国际合作奖;
(4)自然科学奖;
(5)技术发明奖;
(六)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从有关方面聘请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中关村杰出贡献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发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
中关村杰出青年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个人。
中关村国际合作奖旨在奖励与本市个人和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外国人,提升本市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
自然科学奖旨在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并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技术发明奖旨在奖励利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装置和系统的研究和开发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旨在奖励通过完成和应用创新科技成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不应公开;
(二)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和完成单位、完成结果的争议;
(三)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的结果;
(四)当年获得或者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
第八届中关村杰出贡献奖、中关村杰出青年奖和中关村国际合作奖不计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对那些做出特别重要的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并产生特别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生态和环境效益的人,可以给予特别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量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人由下列个人和组织提名: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关村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直属的有关部门和机构;
(三)符合本市提名资格条件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
提名应遵守提名规则,被提名人应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估和异议处理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市奖励办公室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正式评审。符合验收要求的,予以验收;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接受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中关村杰出贡献奖、中关村杰出青年奖、中关村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二)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并按照评审规则和标准进行初审。各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评估组的专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涵盖所有学科和领域的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监事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监督报告,审定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并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市奖励办公室开展和组织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受理、初审、评估结果等信息。个人和组织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相应的公示期内以实名制提出。
市奖励办按照异议处理规则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程序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
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奖励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实、公益、公开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奖励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候选人、获奖者、被提名人和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候选人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候选人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三)被提名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的提名资格;
(四)评估专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相关秘密等违反评估纪律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参与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在一至五年内不得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记入科研诚信记录,按规定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处罚。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科学技术奖励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资格、条件、标准、程序和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北京科技奖》阅读新修订的《北京科技奖》
标题:北京科技奖的原内容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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