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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文件:关于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制定的依据

根据《北京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农民帮扶措施的通知》(京新农发[2018]2号),到2020年,努力实现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意愿的低收入农民劳动力就业。为促进低收入农民就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低收入农民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本通知是一份澄清低收入农民劳动力就业援助相关问题的文件。

解读《关于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京劳社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在本市招用已办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低收入农民劳动力的,可按规定申请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五年。 补贴标准按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享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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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益性就业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发[2014]170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农民劳动力,各区公益性就业机构应根据当地公益性岗位需求组织招聘,并可按规定向公益性就业机构申请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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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低收入农民劳动力是指《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准确认定低收入农民和低收入村并建立卡的通知》(京信农办函[2016]4号)等文件,本市低收入农民中,男16-59岁、女16-49岁的不包括在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出境

标题:解读《关于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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