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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校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做好新时期对外开放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新时期北京对外开放教育工作规划》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首都教育对外开放, 加强学生对不同国家和文化的理解和了解,促进高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的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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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北京市高等学校精英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项目”)是指市教育委员会为北京市属高校选派学生赴国外学习课程、研究项目、参加国际比赛、学术和文化体育交流而提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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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申请范围:北京市高校精英奖学金项目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

第四条设立奖学金项目的目的是鼓励市属高校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开展友好的学校交流,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际规则、参与国际事务的创新型人才,促进我市高校“双师型”建设的发展,提高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首都教育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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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五条奖学金获得者为北京市属高校的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奖学金项目资助规模:市教委计划每年资助1000-2000名市属大学生出国留学和交流。

第七条奖学金项目补助金额:A类奖学金为2万元/人,一般提供给在国外学习交流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的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b类奖学金为10000元/人,一般提供给在国外学习交流超过两周(含两周)至一学期的高职院校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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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学生的第八个奖学金计划:

(1)在申请和派遣期间,他们是北京高校的全日制职业学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委托培训和定向学生不在资助范围内);

(二)暂不包括在国外学习的高职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不在高等学校学习的高职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3)出国实习的人员暂不包括在内;

(四)原则上,由中国政府其他类型的出国留学公共奖学金或其他政府或组织的类似奖学金资助的人员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5)接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重复资助。

第九条学生参加奖学金项目评选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生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3)身心健康;

(四)质量和学习成绩优秀,且必须达到项目要求的语言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并有为祖国建设服务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第十条由市属高等院校资助的奖学金项目有高职、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学科。根据学校定位和学科建设目标,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的重点学科领域,高校优先支持重点发展学科学生出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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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奖学金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单位评估、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高等学校在学校公示拟选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确定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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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奖学金项目,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本年度的精英奖学金。

第十三条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当自行申请签证。那些没有获得签证的人将自动被取消奖学金。

第十四条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出国前,应与我校签订《奖学金资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领取奖学金的手续。

第十五条获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完成以下留学任务:获奖学金项目资助在国外学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的学生,应在国外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分并获得该校的认可。学生完成出国学习后,应提交出国学习报告或成绩单,供高校综合评估学生的出国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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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不适应当地学习和生活,确需提前回国的,应向派出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派出学校、留学机构或导师(小批量)的意见及相关证明。学校应注销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未发生的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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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不能出国,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如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不能出国留学(需提交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三级医院证明),学校将注销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并追回未发生的款项。因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出国留学的学生,应将奖学金全额退还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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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非个人原因需要改变培训或学习计划,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根据新的培训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的资助。未经派出学校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或学习计划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接受奖学金项目的学生需全额退还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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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在派遣前和派遣期间,因违反中国法律或派遣国或地区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所有由学院和大学颁发的奖学金将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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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奖学金项目实行市教委和高等学校二级管理。

第十九条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编制预算,发放奖学金名额,并做好项目资金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职责的落实:

(a)奖学金方案由大学外事部门管理。高等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办法,细化奖学金评选条件、评审程序、公示办法等。,并将项目实施办法、外事部门名称、负责人及联系人报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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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负责奖学金项目在学校的实施,并负责学校的验收、评估、奖学金发放、预算管理、监督和验收,确保项目目标如期完成。

(3)高校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学习国内外全过程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留学生安全风险预警机制,为学生出国前提供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外事礼仪培训,提高其法律观念、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及时妥善处理留学人员安全事件,维护留学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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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出国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的学生,学校综合评估学生提交出国学习报告或成绩单,以确保出国前后课程的衔接和学分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项目实施程序:

(一)市教育局每年4月召开专门会议,安排下一年度的奖学金工作。有关院校应在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报告。新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拟派学生人数、出国和出国学校、学习期限、获奖类型、申请经费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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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每年5月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7月底前的审定结果,参考学术评价结果和高校专业建设情况,结合上一年度奖学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新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确定下一年度各学校的奖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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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奖学金的大学根据部门预算要求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年度实施中需要追加预算的事项,由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和相关高校确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项目资金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鼓励高校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1)国际旅行补贴:北京到目的地学校的往返机票。

(二)境外生活费补贴:在境外学习和交流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和公共事务费用。本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境外临时住宿标准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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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项目费补贴: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或注册费、论文出版费、参观考察费、外国合作学校收取的课程费等。

(4)签证费:目的国驻中国大使馆收取的签证费或相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5)外国保险费:在中国购买外国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任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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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奖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报市教委。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基建等。,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支出。

第二十七条奖学金项目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范围。

第五章工程验收和监理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负责奖学金项目资金的实施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的竣工和资金的使用。对我校派出学生的素质、学习效果和按期回国的综合评价。奖学金项目的受理应纳入高校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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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市教委对高等学校的自我验收进行抽查,并对各类学校实施奖学金项目进行二次验收。评估奖学金项目的整体效益及相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资助金额,以确保奖学金项目的使用效率,实现北京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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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程序: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的相关材料;高等学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学校验收意见,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资金决算,并向市教委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报告;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评审,确定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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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高等学校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再次申请复查;尚未通过评估的项目学校,市教委将不再受理下一年度的奖学金项目申请。

第三十二条奖学金项目经费应当以年度申请和批准后拨款的方式进行。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奖学金获得者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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