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87字,读完约2分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农民帮扶措施的通知》(京发〔20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农民就业工作,现通知用人单位对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享受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福利就业机构支持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

关于北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用人单位在本市就业的低收入农民享受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问题

1.自2019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通知》(京劳社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凡在本市招用已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或失业登记的低收入农民劳动力的,可按规定申请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五年。 补贴标准按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享受标准执行

关于北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如果用人单位招用的城市低收入农民劳动力属于城乡“4050”工人、低收入工人、农村就业困难劳动力等多重就业困难,用人单位只能选择申请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一种就业困难,不得重复申请。

关于北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308号文件附件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批申请人名册”和附件4“劳务派遣企业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批申请人名册”中解释的“就业困难类型”中增加了“低收入农民工”。

关于北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社会福利就业组织解决本市低收入农民劳动力问题

1.涉农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农村发展实际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积极收集适合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不断扩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支持安置的能力。

关于北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对于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发[2014]170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农民劳动力,各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根据当地公益性岗位需求组织招聘,并可按规定向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岗位补贴。

关于北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本通知所称本市低收入农民劳动力,是指《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低收入农民和低收入村准确认定和建卡工作的通知》(京信农办函[2016]4号)等文件,本市低收入农民中,男性16-59岁、女性16-49岁不包括在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审查时,依据北京市农业和农村局提供的北京市低收入农民的劳动数据信息。

关于北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

标题:关于北京市低收入农民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址:http://www.ao2i.com/bjxw/11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