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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法[2020]20号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企业局、财政审计局、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本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将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行支付医疗费用。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北京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

起付标准以上累计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医疗费用的60%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70%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不封顶。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每年结算一次。

二是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农民等困难人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第一条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北京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

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中应由个人预付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应当由个人预先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和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三)、(四)项要求的医疗费用。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局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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