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077字,读完约8分钟

首先,最近中国南海研究院和英国菲耶塔国际公法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的《南海仲裁案件判决的法律反驳》通过《亚洲国际法年刊》在荷兰博和学术出版社的全文网上发表,向国际社会、国内外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开放 《亚洲国际法年刊》( asian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 )出版日期:年11月30日,中国南海研究院在欧洲发表重磅报告,重新批准仲裁裁决。 中国南海研究院与英国菲耶塔国际公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耶塔律所)合作完成的“南海仲裁案件判决的法律认可”( alegalcritiqueoftheawardofthearbitraltribunalinthematterofthesous ) 以下称为《反驳报告书》)通过《亚洲国际法年刊》( asian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 )在荷兰博和学术出版社( brill )全文发表,面向国际社会、国内外研究机构和专家开放,长期 这两年,近200页的《反驳报告书》自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件的非法判决(以下称为“仲裁裁决”)以来,由中国智囊团组织和主导,来自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和英国、美国和荷兰的顶级国际 《反驳报告书》是客观、公正、中立的“第三者观点”,援引和参考大量国际司法、仲裁例子和国家实践,就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法律解释和适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的许多谬误和缺陷进行全面系统的反驳 本报告在西方各国正式出版发行,有助于国际社会进一步理解南海仲裁事件的真相,特别是其背后的政治操作和法律缺陷,从国际法的角度理解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角度的必然性和正当性。 《反驳报告》的发表,不是为了引起新的外交法律争论,而是通过严格客观的学理分析,向国际学术界和国际社会全体深刻揭示南海仲裁方案及其裁决的历史错误,对南海和平稳定的负面影响,对国际法治、海洋秩序 报告书摘要封面报告书英文版封面的《反驳报告书》在几个方面表现出亮点和优势:第一,仲裁庭裁定菲律宾提出的第一、二项需求具有管辖权,容易被实体法质疑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和南沙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于领土主权的国际争端的强制处理被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为条约)排除了 仲裁庭对中国历史权利主张的裁定,特别是历史权利主张不包括“历史全权”的结论,也有很多疑问 仲裁庭区分了“历史全权”和“历史权利”,据此,条约规定的纠纷处理程序只排除了狭义规定的“历史全权”问题。 从国际法来看,这个结论没有确切的基础 即使仲裁庭的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也有很多证据表明中国“间断线”内的海洋权利主张包括“历史全权” 同样受到质疑的是,仲裁庭是否是中国主张的间断线及相关历史权利有权决定“没有法律效力”的合格机构。 客观上,这个问题完全不参与条约的解释或适用,不在根据条约设立的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内 第二,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一、二项需求涉及的实体问题,仲裁庭的判决也容易受到实体法上的疑问 特别是仲裁庭在条约中得出了“没有留下可以主张历史权利的空间”的结论,这个结论非常可疑 历史权利可以独立于条约而继续存在,这一结论得到厄立特里亚诉也门仲裁方案的判决确认,与条约的某些条款一致 因此,仲裁庭很可能认为“超出条约规定的历史权利、其他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根据条约规定而废除”的结论是错误的。 历史权利制度存在于包括专属经济区在内的许多海洋地区,受条约并行的通常国际法保护 仲裁庭的这个结论对菲律宾提出的关于第1、2项需求的实体仲裁裁决起重要作用 对仲裁庭来说,无视“间断线”和“间断线”所指的许多权利,条约根据“置换”所有历史权利的评价得出的结论是不恰当的 相反,历史权利制度存在于包括专属经济区在内的许多海洋地区,受与条约并行的通常国际法保护 第三,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三、七项需求涉及的南沙岛礁和地物的法律地位问题,仲裁庭作出的各项判决也不容推敲 仲裁庭认为,太平洋和南沙群岛的其他高潮地物都是“礁石”,不能维持条约第121.3条意义上的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 无论是做法律问题还是证据问题,这个结论都受到质疑 第四,根据收集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得出结论,美济礁本来就是高潮地物,根据条约第121.3条有资格拥有领海 如果仲裁庭得出这样的结论,就菲律宾提出的第5、8、9、12项需求(仅限于它们参与的美济礁及其领海)没有管辖权,因此不能就许多实体问题作出一些具体判决 特别是这样的话,就不能得出“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结论,并指出中国在美国济礁周边海域开展的一些活动并不违反条约的规定。 第五,仲裁庭决定不分解其他高潮地物(安波沙洲、费信岛、南键岛、鸿廑岛、马欢岛、敦谦沙洲、景宏岛、子弹礁)在条约上的法律地位。 仲裁庭的这种“捷径”方法令人吃惊,也有争议,违反了确认管辖权时所赋予的相应义务 为了履行这项义务,仲裁庭必须参考所有可得到的证据,采取有意义的方法来判断所有岛礁在南沙群岛的法律地位 第六,菲律宾提出的许多需求中(第8至第13款的需求),涉及中国在南海进行的许多活动,但对菲律宾的这些需求中的许多人来说,仲裁庭可能没有管辖权 关于第8、9、12款的要件,仲裁庭可能没有管辖权的理由见上述概要部分 另外,仲裁庭争论说,条约第298条第1款b项关于“军事活动例外”的规定不适用,认为中国以南沙的部分地物为领土,对这些地物上的建设活动,仲裁庭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 第七,菲律宾提出的一些需求(第8至第13款的需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许多活动,仲裁庭对这些需求确实有管辖权,但仲裁庭对这些特定实体问题进行的一些仲裁 关于条约下国家承担的环境义务和适当照顾义务),但这些仲裁庭基于一些孤立的或有限的证据 另外仲裁庭认为中国执法船舶在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执法活动违反了条约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但实际上,条约第94条不适用于领海地区发生的争论,因此这一判决是不正确的 第八,仲裁庭在某些方面违反了条约下的义务。 也就是说,菲律宾的这些需求“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有根据”。 违反这些条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仲裁庭直接聘用文件保管人,找出仲裁庭日后可用于支持菲律宾对中国的指控的证据,但仲裁庭本来可能获得的证据,以及菲律宾的许多 仲裁庭的这个方法超过了它得到的授权,减轻了菲律宾的举证责任 第九,仲裁庭在实体问题开庭审理后任命了四名专家,但没有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质量证明这四名专家的机会,但犯了根据这些专家的意见作出判决的程序上的错误。 第十,本案涉及第三国权益的情况下,仲裁庭错误适用货币金的基本(也称为“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基本”---译者注),“马来西亚的法律好处不能成为本案的“争议目标”,受到本仲裁庭的判决的影响。 很明显,当仲裁庭裁定马来西亚声索的一些高潮地物构成《公约》第121.3条意义上的“礁石”时,这一判决确实与马来西亚的法律主张有关 这些判决也涉及越南法律上的声索 由此可见,对于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值得怀疑 南海仲裁裁决已经4年多了,中国“不接受、不参加、不承认”的官方角度为国际社会所熟知 但是,从现在南海法律斗争的现实来看,判决不是“废纸”的一张,而是日益显现出对中国南海权利主张、南海和平稳定、正在进行的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南海行为规范》协议的负面影响 鉴于此,从第三者的角度驳回判决,广泛定位于国际社会,对判决的负面效果,不仅是中国涉海智囊团和法学家应该拥有的使命,也是不允许有正义感的中国公民义辞的责任 原标题:《中国南海研究院发表重磅报告再批南海仲裁判断》原文 。

标题:【热门】中国南海研究院发布重磅报告再批南海仲裁裁决

地址:http://www.ao2i.com/bjxw/14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