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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积分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加强首都的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长期在北京稳定工作和生活的常住居民有序定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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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结算,是指建立指标体系,对各项指标给予一定的分值。总分达到规定分数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结算政策。

第四条申请积分结算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

(4)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结算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学历、职业和居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认可和守法记录组成。总分是每个指标的累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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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法稳定的就业指标和分数

申请人与在北京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或在北京投资企业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或在北京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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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评分标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累计3分。

(2)合法稳定居住指数和得分

申请人有取得本市房产证或房产证的自有住所;或者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相关规定的住所。;或者住在雇主提供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必须连续居住至少一年。拥有自有产权的连续居住每满一年扣1分,拥有合法租赁住所和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一年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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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连续居住的年数超过缴纳社会保险的年数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年数视为连续居住的年数。

(3)教育背景指标和分数

获得国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分数。

具体积分标准是:

▼学院(含高等职业教育)10.5分,

▼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得15分,

▼研究生学位和硕士学位加26分,

▼硕士学位和37分博士学位。

根据相关标准,只有获得学历或学位的人才能获得分数。在获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的积分不与学历(学位)累计。

(四)职业和居住面积的指标和分值

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已在本市六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定居,并取得定居资格后必须在自己的居住地定居,每满一年扣2分;与此同时,如果你在该市六个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工作,你全年将得到3分。以上情况高达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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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新和创业指标及得分

获得国家或相关部门在科技、文化创新和创业竞赛领域认定的世界级奖项或本市市级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其中,国家或相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最高为12分,市级奖项最高为6分。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工作,持有不少于10%的股份,且该企业最近三年获得股权现金融资且符合一定条件,最高得分为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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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创新创业指标的加分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加分的只算最高分。

(六)税收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最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每年在10万元以上的,加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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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最近5年有涉税违法记录的,每项记录减12分。

(7)年龄指标及得分,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岁的,加20分;如果年龄超过45岁,每增加一年(包括不足一岁)将增加4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和分数申请人获得下列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道德模式或资本道德模式;全国勇敢的英雄模范或首都勇敢的公民。除国家有关表彰另有规定外,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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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点未累积。

(九)合规记录指标和得分

申请人最近5年内因违反相关法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行政拘留记录减少30分。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积分结算操作管理细则,包括积分结算的具体认定标准、政策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等。

第七点在申请中每年结算一次。

符合第4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与雇主联系后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北京注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人口控制情况,确定并公布定居点规模。

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向社会公布。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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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迁移或落户;

其配偶、父母和其他未成年子女按照本市现行的亲属定居政策定居。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结算中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相关部门完善了检查机制,加强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如果您伪造申请材料,取消申请人本年度及未来5年的积分结算资格;

那些已经安定下来的人将被取消。

▼如果雇主协助提供虚假材料,本年度及未来5年内不受理积分结算申请。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不良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上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有关部门及时提出积分结算指标体系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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