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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知识产法院转自:人民法院报特别提示:所有本期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来源所有 共享文案是作者的个人观点,是网民的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最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法院)为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空互联网技术有限企业、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企业、北京美妙意趣互联网科技有限企业、青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企业和上诉人上海美 美影厂制作的《葫芦兄弟》动画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影厂拥有《葫芦兄弟》动画和其中除葫芦动画角色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与事件外人陈某签订了《稿费合同作品合同》,获得了《十万个冷笑话》漫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年6月1日,四月星空企业、妙趣企业、青港企业签订了“共同开发运营协议”,四月星空企业作为“十万个冷笑话”漫画作品和动画作品等著作权者,妙趣企业将“十万个冷笑话”改编成手机游戏,青港企业将改编游戏独自 美影工厂认为,《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剧版》手游有人物卡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这些动画形象侵犯了美影工厂葫芦娃动画形象的改编权、新闻网络传播权 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妙趣企业、青港企业共同开发运营涉案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十万个冷笑话剧版》,对美影工厂构成著作权侵害,因此向法院申诉,让四企业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刊登声明, 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妙趣企业、青港企业共同合作,涉案游戏的六部系争议动画图像采用了四月星空享有著作权的六部福禄娃美术作品,福禄娃是动画风格的少年形象,《葫芦兄弟》动画剪纸 头顶葫芦冠、腰围围裙、赤脚等设计来源于公有行业的元素,福禄娃和葫芦娃在著作权法的意义上实质上相似,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葫芦娃兄弟》动画中的六部葫芦娃动画形象是作者用线、色彩描绘的葫芦娃的基本形象,具有炯神、孔武力强、天真可爱的角色特征,体现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妙技。 葫芦娃动画的形象根据线、轮廓、服装、颜色的运用形成了特定化、固定化的葫芦娃角色的造型表现,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复制可能性,属于美术作品 美影厂是葫芦娃动画角色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服装、饰品的特征是人物形象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个福禄娃在服装、饰品特征细节的解决上与六个葫芦娃相同,只是颜色不同,两者的构成实质上相似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游戏中的六部福禄娃美术作品与《葫芦兄弟》动画中的六部葫芦娃美术作品的人物形象实质上相似,构成了著作权侵害。 一审判决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妙趣企业、青港企业立即停止侵犯美影厂《葫芦娃》动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妙趣企业、青港企业共同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费用19,500元 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妙趣企业、青港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上诉 上海知识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福禄动画形象和葫芦动画形象,两者的区别是动画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类似部分是服饰部分。 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动画形象的服装来自公有行业,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葫芦娃服装的个别要素只是来自公有行业,说明葫芦娃动画形象创作之前,存在着与葫芦娃服装实质上相似的服装 福禄娃是葫芦娃改编的新作品,四月星空企业侵犯了美影工厂作品的改编权 4月份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画形象授权,妙趣企业开发涉案游戏,青港企业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犯美影厂作品的新闻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美影厂相关作品的知名度和可信度、美影厂作品的授权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相关动画形象在相关游戏中人物数量所占比例等因素,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50万元, 各上诉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标题:【热门】知道葫芦娃,可“福禄娃”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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