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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例发现内在|第二期

作者:胡米

在同行竞争关系中,行为人缺乏权利基础,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构成恶意诉讼,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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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介绍

图片来自网络。

张先生是被告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凯聪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于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监控摄像头( s421c )”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于年6月25日获得授权。 年1月6日,张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深圳市Qian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Qian企业)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18号案件),Qian企业销售的“Qiaoan1200线监控卡” 同年1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琼企业银行账户及支付宝( Alipay )账户内的资金冻结000万元。 同年7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于同年8月解除了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同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并要求审查决定,宣布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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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安企业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说,凯聪企业已经于去年12月公开销售了“421c凯聪”的监控摄像头产品。 张某在知道421c监控摄像头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依然这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权的名义打击商业同行竞争对手,给琼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命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要求原告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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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凯聪企业公开销售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凯聪监控摄像头。 张某作为凯聪企业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应该知道上述事实,但仍在申请公开的产品设计专利,这几乎是违背诚实信用恶意申请专利的行为。 张某作为权利人,在知道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乔安企业侵权,提出高达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属于诉讼权利的滥用。 结合凯聪企业和乔安企业类同行的竞争关系,张某的诉讼行为旨在打击同行竞争对手,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张某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定张某赔偿乔安企业经济损失254,000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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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意思

本案是上海法院最初的判决构成专利侵权恶意诉讼的案件。 法院通过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目的、行为习惯等要件的分析,对是否构成权利滥用进行了评价,揭示了正当知识产权维权和知识产权诉讼对恶意侵犯他人权利的界限。 本案判决有助于司法充分体现市场主体对诚信经营的规范领导作用,强化诉讼诚信意识,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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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索引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73民初379号

议院成员:胡米徐飞吴惠丽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民终139号

共同议院成员:唐震陶冶朱佳平

作者:胡米

从上海知识产法院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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