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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届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守则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第四章推广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三条文明行为的提升应与首都的战略定位相一致,适应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文化滋养、科技提升和法律保障,弘扬首都市民热情、开朗、开放、积极、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新时期文明行为最佳区。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以党建为指导,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社会协调推进、群众参与的共建、治理、共享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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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倡导文明行为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总体部署,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相关宣传工作。

第九条提倡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促进文明行为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的宣传,有权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劝阻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并反映未履行文明行为宣传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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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PPCC委员、先进典型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和文明引路人应当在促进文明行为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条本市对促进文明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明行为守则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热爱党、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和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奏、用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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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民应当增强首都意识,维护首都文明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和本市依法举办的重大活动,在国际交往中注重文明礼仪,配合相关管理措施,参与相关服务保障活动;传承和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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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敬业奉献、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礼貌守法、勤勉善良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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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的文明行为:

(一)勇于参与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3)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竞争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贫、扶贫、助老、助残、救孤、助学、救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主动返还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工作、生活、学习、旅行和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习惯和规范,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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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在维护公共卫生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公共场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3)保持公厕清洁文明;

(4)参与减少废物,减少废物产生;

(五)不得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或者抛撒殡葬和纪念物品;

(6)在非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捂住口鼻,患流感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戴口罩;

(八)患传染病时,配合有关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九)不非法食用或者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维护公共卫生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不一,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上阵;

(3)排队等候服务,秩序井然,彬彬有礼;

(4)先乘电梯,然后上下楼梯,从右侧通过;

(五)娱乐健身期间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控制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中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数量;

(七)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上用餐;

(八)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灯行驶;

(二)出入口和拥挤的慢行路段的礼貌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主动给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4)爱护网上出租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5)低速行驶车辆通过积水区,防止积水飞溅和干扰他人;

(六)车辆上下乘客时停车,不妨碍他人通行;

(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客下车时,用手远离车门一侧打开车门,转向观察车辆侧面和后部的交通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九)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在维护社区和谐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二)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饲养宠物,不抛弃宠物;

(3)控制家庭室内活动的噪音,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4)有序停放车辆,并在指定地点收费;

(五)不要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处悬挂或堆放物品空;

(六)维护社区和谐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1)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风景区内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风景区环境;

(5)其他文明旅游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在文明观看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影剧院等文化体育场所遵守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助威;

(3)爱护场馆设施和展品,遵守拍照、录音、录像规定;

(4)离开时带上垃圾;

(五)其他文明观赏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在维护网络文明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1)文明互动和理性表达;

(2)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3)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制造谣言,不相信谣言,不传递谣言;

(四)维护网络文明的其他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在维护医疗秩序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a)遵守医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

(3)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维护医疗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在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中,提倡下列行为:

(1)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2)适度点餐和练习“光盘行动”;

(3)用餐系统分为正餐,使用公共筷子和勺子;

(4)优先考虑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文明节俭办婚礼、丧事和庆典;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行为。

第二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的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形象不符,人们普遍讨厌慢性病和陈规定型观念,以及伴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的不文明行为。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卫生领域,重点关注以下不文明行为:

(a)吐痰和便溺;

(二)乱扔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排队等候;

(四)在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上涂写、涂写小型广告;

(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秩序中,重点关注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向建筑物投掷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娱乐健身场所,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并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户外使用音响设备或者使用其他制造噪声的方法吸引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以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不配合应急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在交通运输方面,重点关注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随意停车、插队、乱吹口哨、不定期使用灯光、通过斑马线和不礼貌行人、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不在非机动车车道行驶,倒车,乱过马路的;

(3)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横过马路,不爬过交通障碍物;

(4)公共交通抢座位;

(5)车辆向外呈抛物线状;

(六)利用互联网出租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的。

第三十条在社区生活中,重点关注以下不文明行为:

(a)在走廊等公众地方堆放杂物;

(2)如果狗没有被拖走,狗将不被清理;

(三)违反装修工程或者室内噪声规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桩、锁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

(5)在公共区域,如共用走道、楼梯间和消防通道,给电动车辆充电;

(六)占用、堵塞、关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条在旅游中,重点关注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划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和旅游设施的;

(二)挖掘风景植物,攀援花草树木,损坏草坪和树木;

(三)违反规定伤害或者饲养动物的。

第三十二条在网络电信领域,主要管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捏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的;

(三)拨打骚扰电话和发送骚扰短信;

(四)张贴、跟踪、转发、评论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收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进行联合处罚。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第三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如果你不听劝阻或停止无效,你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说服他们离开,你不能退还或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物业、安全、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和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属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并可以向政府服务热线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制作的法律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参考。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四章推广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组织文明实践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应加强与北京市中心单位的协调。

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立新时期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宣传科学理论和政策,培育和践行主流价值观,丰富和活跃文化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该市设立了新时代文明实践促进日。

第三十八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建设贯穿于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的全过程。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三十九条本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的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文明健康素质。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和公开招聘的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导游队伍,开展礼仪示范和维护秩序的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公共文明导游队伍的培训、管理和保障的具体办法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北京模范、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推荐、选拔、表彰和奖励、帮助和礼遇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四十二条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勇敢、志愿、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备案标准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待和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把文明行为记录作为招聘、晋升和待遇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发布文明行为白皮书,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和公共文明推进工作,引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乡镇)、社区(村)图书馆、流动站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阅读习惯,促进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的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高学生文明素质。

家庭应注重以良好的家庭教育方式进行品德教育,父母应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宣传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标准,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岗位培训和岗位培训,对员工和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手机用户等大众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宣传和表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批评和揭露不文明行为。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在关键岗位积极展示文明行为促进相关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新媒体生产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四十八条鼓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通过搭建电视、显示器、宣传栏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和指导。

鼓励公共交通,如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播放音频和视频,分发宣传材料等。,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十九条本市提倡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开展基本国情、历史文化、民主法治、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和利用。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大、中、小学等。应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制定教育活动计划,重点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情感。

第五十条网络信息部门应当制定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加强网络治理和内容建设,加强网络正面宣传,丰富网络道德实践,培育正面网络文化。

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网络,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从业人员,加强对网络用户生产、复制、发布和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络信息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五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五十二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便利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检查管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五十三条政府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工作流程,推进网上预订和网上处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五十四条大型活动的举办者、组织者应当制定文明安全计划,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对文明参与者的宣传教育。

参观、文化表演和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看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宣传和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筷子和勺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实行单独用餐制度,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地用餐。

第五十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制定企业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与自行车使用者和员工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的教育和培训,促进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在禁烟场所吸烟、向建筑物投掷物品、制造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控烟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五十七条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互联网出租自行车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采取措施促使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五十九条大型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约谈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公开道歉。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违反本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标题: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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