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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险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关于支付外国COVID-19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的通知
医保发[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安全局、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卫生厅:
根据COVID-19肺炎防控现状,为认真落实“外进内退”的整体防控策略,妥善支付境外COVID-19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当地相关部门要在当地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应对疫情,实时掌握国外COVID-19肺炎患者的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做好治疗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二、国外COVID-19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先收费后治疗,确保全部应收;医疗费用由病人承担。对于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
三、国外COVID-19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承担。
四、参加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国人,在住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不参加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负担。
五、外来人员集中隔离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来COVID-19肺炎患者的治疗和费用结算及监测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险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等部门报告。
外交部国家医疗保险局
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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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支付外国COVID-19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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