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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国家税务局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支持防疫工作和企业恢复生产,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对于按月和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全国范围内的纳税申报期将从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酌情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期限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规定。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2020年4月仍难以申请纳税申报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与技术开发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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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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