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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0年4月29日,苏某通过网上银行将50万元汇入王某的银行账户中。该账户已在2019年11月18日因王某的另案纠纷被A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20年6月6日,苏某向B法院起诉王某不当得利应返还50万元,后B法院判决王某应返还苏某不当得利款50万元。2020年6月23日,苏某向A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被驳回,同年7月16日又向该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王某银行账户中50万元的冻结措施,并归还苏某。
【分歧】
关于错误汇款能否排除案件的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错误将50万元汇入他人账户,经B法院认定系错误汇款,属于王某的不当得利款项,应予返还。虽然王某的该账户已因其另案纠纷被A法院冻结,但应属于苏某的款项应退还给苏某。A法院应立即解除对王某该账号的冻结,并将50万元不当得利款退还苏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苏某认为其将其所有的款项错误汇至王某账户的行为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定来认定其权属,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苏某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因涉及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易引发争议。苏某就涉案50万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而判令是否该解除对款项的冻结。B法院的相关判决确认了苏某对王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案中,苏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正是对王某行使该不得当得利之债的债权请求权。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中,案外人根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而苏某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系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
综上,错误汇款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系普通债权,并不能排除案件的强制执行。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汇款需谨慎,不要麻痹大意。
标题:错误汇款能否排除案件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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