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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
预防、控制和阻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的几项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级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部署,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地为公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是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加快生产防疫所需物资的新落地项目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及配套件的生产、建设和认证,开辟一站式、全链、平行、48小时绿色审批通道,优先配置土地、水、电等资源性指标。(负责单位:区政府)
2.为进口防控物资的快速通关设立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使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立即到位,确保通关零延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材料应予以退还。(负责单位: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委员会)
3.建立绿色采购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防疫有关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不得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口物资的采购不需要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提高资金调拨和汇款效率。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银行账户防疫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手续,加快办理业务。积极开辟绿色捐赠渠道,确保防疫经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防疫汇款费用。(负责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5.简化外汇手续。
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口的防疫物资,可根据“特殊事务”原则,简化进口付汇的业务流程和材料。对于为支持疫情防控而从国内外汇出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以通过收款单位现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轻松办理资金入账和结算手续。
暂停执行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防疫相关资金账户收入的结算和支付时,不需要事先向银行逐笔报送文件和资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抽查。(负责单位:PBC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第二,加大对防控的财政支持
6.建立防疫控制专项基金库,主要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疫控制所需的医疗物资储备、医疗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
城市两级财政将增加防疫保障经费,优先安排,并配合金融机构银行积极与卫生、疾病控制等部门联系,确保预算安排的防疫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于资金保障水平较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政府)
7.加强医疗费用的保障。
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调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的人员,如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体检测等,每人每天给予300元补助,其他参与防疫控制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给予200元补助。
根据规定,因履行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涵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暂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府)
8.加大对防疫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
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为卫生防疫、药品生产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为防疫企业申请“专项”,简化流程,尽快发放。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向直接参与重点医疗用品和生活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为疫情防控一线相关单位和人员、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的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市金融监督局)
第三,搞好企业服务
9.支持防疫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增加生产能力,支持其他企业通过增加防疫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生产能力,为有效释放生产能力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贷款利息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 .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协助企业解决物资安全、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在达到防疫标准的前提下正常生产。实行灵活就业政策,允许企业全面调整和使用一年中的休息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缩短工作时间、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退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区政府)
11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的融资问题。
对于因疫情而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放贷,继续放贷,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续贷工作,努力确保其能够快速续贷。
启动网上贷款展期机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贷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相关企业克服疫情灾害的影响。对于因疫情而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券赎回和信息披露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应指导其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延期、新支付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度过难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北京证监局)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1月和2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将延长至3月底。对受旅游、住宿、餐饮、会展、贸易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运动等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疫情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可延长至7月底。
在缓缴期内,不收取缓缴费,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的正常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大型商业建筑、商场和市场经营者在中小微租户流行期间适度减租,各区可对采取减租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区政府)
第四,发挥科技创新在疫情防控中的支撑作用
14 .加强防疫药品的研发和技术研究。
出台相关政策,通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科技研究促进医疗卫生创新发展,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创新品种的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和创新药物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和检测试剂的研发和生产进度。
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R&D生产相关药品、试剂和疫苗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15 .加强与防疫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支机构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快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批绿色通道。(负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整合、共享、互动和互操作,共同开展筛选和材料配置等智能应用的研发。完善“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支持医学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展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卫生和卫生委员会)
V.加强城市运营服务保障
17.做好回京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郑经办发〔2020〕4号)。在到达北京之前的14天内,离开湖北或与湖北人有过接触史的人应主动向他们居住或停留的社区(村)报告他们的健康状况。到达北京后,他们将接受14天的有监督的医学观察,每天早晚监测体温,不准外出。负责监督医疗观察的社区(村)应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在到达北京后的14天内,中国其他地区的人们应该在早上和晚上监测他们的体温和健康状况。那些体温正常的人可以去工作。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和非高峰通勤。如果条件允许,他们可以实施网络办公。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引导社区采取科学的防控措施,避免一刀切。(负责单位:市卫生委员会、区政府)
18 .加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按照“市管批发、区管零售”的原则,加强对生活用品供应企业的协调和服务保障,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加强政府储备和供应机构建设;严格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必需品零售供应工作。
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控补货保障机制,提高缺货商品的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安排方便通行。
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控,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化情况。认真查处囤积居奇、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利用防疫手段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组、市市场监管局、区政府)
19.增加政府服务,造福企业,方便人民。
实施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需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
全面加强智能政务建设,推进更多“网上、手持、指尖”政务服务,既方便群众办事,又避免群众聚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相关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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