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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落实“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和完善贷款市场(LPR)利率形成机制的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本稳定,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新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6号)

1.从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以最近一个月同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形成。增加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反映贷款风险状况,并在合同期内固定。

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6号)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商定利率重新定价周期。重新定价周期短至1年。在利率重新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至最近一个月同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贷款合同中应规定利率重新定价周期和调整方法。

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6号)

三、第一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的定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的定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6号)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为市决策”的原则,引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的变化,确定辖区内第一套和第二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上限和下限。

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6号)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下限,结合本机构业务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状况,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价值。

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6号)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护借款人的合同权利和消费权利,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再抵押”和“抵押”服务,确保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6号)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和已签订但未发放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八、商品房购买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标题:新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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