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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工作规划(2018-2020年)
为了实施农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农村住房防灾减灾能力,提高农村住房生活质量,增强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北京市实施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内容
(a)实施范围
农村住宅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为家庭生活建造的住宅,包括卧室、客厅(家庭共同居住的房间)、厨房和卫生间。
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综合抗震节能改造、节能保温改造。
1 .新装修、抗震节能综合改造
新建和改建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建造低层农村房屋。抗震节能综合整治是对农村家庭生活用房进行抗震加固和节能改造,或者对享受节能保温改造政策的农村房屋进行抗震加固和改造。实施目标是《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农村建设特别行动计划(2018-2020)》中的农业注册居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民”)。享受农房新建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山区农民搬迁补贴政策、2017年(含)前危房新建改造补贴政策的农民不包括在内。
2.节能保温改造
节能保温改造的实施范围是今年已经实施或将实施“煤改清洁能源”供热设备安装的农户(以下简称“户”)。未充分享受门窗外墙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被评为A级和B级农村住宅(违法建筑除外),开展门窗外墙节能保温改造。对于丙级和丁级的农村房屋,要引导他们通过新建、改建或加固来化解风险。
(2)工作内容
按照个人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愿意建设抗震节能农村住宅的农民或家庭按照抗震设防和节能要求建设农村住宅,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鼓励行政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农民开展超低能耗农村住宅建设。
二、建设标准
农村房屋建成后的抗震性能应满足8度设防要求。节能应符合外墙传热系数k不大于0.45 w/(m2 . k),外窗传热系数k不大于2.7 w/(m2 . k)。超低能耗农村住宅的节能标准应符合我市相关技术点的要求。
三、财务奖励标准
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奖励资金纳入美丽农村建设指导资金统筹管理,奖励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各区增加对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
(一)新装修、抗震节能综合改造
新建、改建的市级财政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奖励各区;实施抗震加固和节能改造的市财政按2万元/户的标准奖励各区,实施抗震加固的市财政按1万元/户的标准奖励各区。建设超低能耗农村住宅的农民,按照《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房发[2017]11号)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享受奖励政策。
(2)节能保温改造
同时,对实行门、窗、外墙两种农宅的,市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实施门窗或外墙改造的农村房屋,市财政按照5千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墙体和屋顶外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不得低于B1。
第四,组织实施
(1)声明
有建设抗震节能农村住宅需求并自愿按建设标准和“煤改清洁能源”标准执行的农户或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在村委会指导下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新建、改建的农村房屋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合法建筑。申请新装修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农民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身份证和原户口簿,申请新装修的农民还应提供农村规划许可文件。申请节能保温改造的居民应提供原身份证和农宅地址信息。
(2)确认住户
1.村委会核实
村委会对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享受抗震节能建设财政奖励资金政策,享受山区农民搬迁政策,享受危房改造补贴政策,将节能保温改造户与“煤改清洁能源”账户进行对比。
经核实后,应当在行政村或者村民主要活动场所的报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应将申请表、公示情况(见附件2)及相关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全村将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村委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乡镇建设抗震节能农村房屋的申请进行审核。正在进行节能保温改造的住户,应与“煤制清洁能源”工作台账进行对比核实。对核实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农村抗震节能住房建设需求汇总表》(见附件3),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地区确认
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将与区新农业局、区规划和土地局以及区财政局进行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农村节能保温房的住房风险进行评估,并填写鉴定表(见附件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四个部门确认情况和评估结果,确定改造范围和标准,编制本区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见附件5),共同密封后上报区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
4.市政摘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新型农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研究总结全市下一年度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资金需求计划,市新型农业办公室提出奖励资金意见,市财政局根据意见安排奖励资金预算。
(3)实施
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全面落实“五个基本点”,即:基本质量标准、基本结构设计、基本施工工匠管理、基本质量检验和基本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建设水平。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农村住宅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范》(DB11/T536-2008)、《镇(村)建筑抗震设计技术规范》(JGJ161-2008)、《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1-8、09BNX-1)
1.统一实施
统一实施并达到法定规模限制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全村搬迁或新建改造工程应认真履行土地确认、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审批、施工许可、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程序,由村委会统一实施,履行相关程序,并依法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超低能耗建筑的实施还应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7]11号)的相关要求。
2.自主实施
自行实施的地震节能建设项目可以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也可以由注册建筑师、建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农民或住户可以选择合格的建筑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培训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并鼓励农民或住户选择合格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抗震加固改造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委托施工企业或施工人员应按图纸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和建筑节能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档案,并对农村房屋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镇政府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农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和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协议(见附件6)。乡镇政府应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将备案项目纳入监督管理服务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乡镇独立实施的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内容和现场监理数量。监理单位应对农房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可委托第三方监督和管理自行实施的项目。
(4)竣工验收
限额以上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的统一实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填写验收表(见附件7),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自建抗震节能建筑工程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农民或住户、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表,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验收提供指导和服务。
抗震节能新建改造和综合改造工程的验收内容应包括上下圈梁、构造柱等抗震措施和外墙、门窗等保温措施。节能保温改造的验收内容应包括外墙、门窗等保温措施。原则上,农村住宅的四面外墙应进行保温改造。
(e)信息系统入口
抗震节能农房建设信息应及时录入“北京农房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6)资金结算
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区政府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于7月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当前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将向市新农合办公室报告全市总结,市新农合办公室根据全市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总结,向市财政局提交当期资金结算意见。
(七)档案
各区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每户或每户的纸质档案包括申请表、村委会公告、乡镇核查文件、区级确认文件、节能保温改造证明表、施工合同(协议)、质量安全检查记录、验收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的照片、新建和改造等
五.保障措施
(a)明确的责任分工
1.市政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牵头在北京建设抗震节能农村住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进行技术指导,汇总各区提交的年度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计划和竣工报告,并报送市新农办;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负责提供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和图集;市新农合办公室负责将北京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纳入美丽农村建设,并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交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竣工、资金需求和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
2.地区部门
区政府是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的主体,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对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计划和竣工情况进行确认、总结和上报,领导区级部门实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主要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区级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统一实施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委托第三方对独立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农民是否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区规划国土局负责确认申请新建和改造的农民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区新农合办公室负责确认农民是否享受了新建和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山区农民搬迁等政策,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煤改清洁能源”台账对比确认农村节能住宅户数;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落实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监理费、评估费、第三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安排,会同区相关部门加强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
3.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房屋抗震节能建设的主体,负责核实申报信息;负责节能保温改造户的核查和“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台账;负责办理农民新建和改造的备案手续;负责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负责为竣工验收提供指导和服务。
4.村委会
村委会负责向农民或住户宣传我市抗震节能农房建设的相关政策、经济效益和抗震节能效益,并指导农民或住户积极申报;负责核实和公示农民身份、农户农房、抗震节能建设是否享受奖励资金、危房改造是否享受补贴资金、是否享受山区农民搬迁政策等申请材料;负责审核户用节能保温改造账户和“煤改清洁能源”账户;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户或农户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和权利义务;负责组织验收。
(2)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诗鬼发〔2010〕1137号)开展农村房屋建设,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市抗震节能住宅的建设规划和竣工情况;对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进行两次随机公开检查;会同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市新农办和市财政局,随机抽取项目;会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新型农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及时开展各区抗震节能农村住宅项目绩效评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和验收;委托第三方监督管理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公示本地区抗震节能建设对象、标准、享受资金等相关信息,建立举报监督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季度汇总上报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进展情况(见附件8)。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抗震节能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大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检查监督机制,加强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的质量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村级农房建设协调员的作用,建设协调员应履行信息员、质监员和宣传员的职责。各级部门应保存过程记录,并填写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9)。
(3)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免费发放《新农村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北京市农村危房加固维修技术指南(试行)》等技术资料,指导新材料和绿色建筑材料的使用,建设绿色建筑。各区要总结建设抗震节能农村住宅的重点,向农民、住户和管理者普及抗震措施和材料要求,增加农民、住户和乡镇管理者的建房知识。进一步推广太阳能热系统、光电系统和空空气源热泵在农村的应用,加大绿色新农村建设的协调服务力度,鼓励大型建材企业集团实施与农村住宅建设对接。
(4)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
充分发挥乡镇基层组织的作用,让基层组织主动参与农村房屋建设,做好农村房屋减灾防灾知识的宣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志愿者下乡指导农村住宅建设,宣传科学建房理念。
附件1:抗震节能农家乐建设申请表附件2:抗震节能农家乐建设公示附件3:抗震节能农家乐建设要求汇总表附件5:抗震节能建设方案及资金需求计划确认表附件6:建设合同(协议)附件7:北京抗震节能农家乐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8:抗震节能建设季度进度报告附件9:抗震节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标题:北京市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工作规划(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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