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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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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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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境外资金进行国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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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利用海外人民币资金进行国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海外投资者应当委托满足要求的国内机构作为管理者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国内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在国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海外投资者必须建立和实施比较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营、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国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国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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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海外投资者可以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法将在中国证监商人民银行、对外汇款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合格的境外投资者资格,包括: (一)财务稳健,信用良好,有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国内投资业务第一负责人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外国家或地区有关就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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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比较有效,根据规定指定审计员监督申请人国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或成立以来没有受到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严重影响国内资本市场运作的情况。

第七条申请人必须通过管理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合格海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资料,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决策被批准的,书面批准,发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决策未被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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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管理者开展第一次合格的境外投资者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在签订管理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管理的所有资产(二)进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的交易清算、清算、结算、汇款、汇款、汇款、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三)进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的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合格的境外投资者支出者新闻、资金跨境领取新闻、国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新闻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告。 (五)保留合格海外投资者资金导入、导出、兑换、汇款、汇款和资金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保留期限在20年以上。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在慎重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大致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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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管理者应当继续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和满足管理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没有发生影响管理工作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在慎重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大致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管理者必须严格分离自己的资产和受托资产,对受托资产实行会计管理。

第十二条合格海外投资者委托两名以上管理者时,应当指定一名主报告人,取而代之统一处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新闻登记等几个事项。 合格海外投资者必须在指定主报告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员向中国证监会、对外汇款局申报所有管理者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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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海外投资者可以交换管理者。 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可以根据慎重的监督管理,要求大致合格的境外投资者更换管理者。

第十三条合格海外投资者必须依法申请开设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海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合格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在国内的投资收益可以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

合格海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参与国内外汇市场业务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合格海外投资者开展国内证券投资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履行新闻披露义务,应当依法合并计算其拥有的同一企业国内上市或上市股票和国外上市外资股票的权益,遵守新闻披露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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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海外投资者必须按照新闻披露规则合并披露一致行动者的相关证券投资新闻。

第十七条证券企业、期货企业等机构保留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期限必须在二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合格海外投资者的国内证券期货投资活动必须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必须在管理者那里开设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合格海外投资者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导入本金,以外汇形式导入的本金必须是可以在中海外外汇市场进行卡交易的货币。

合格海外投资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的相关规定汇款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依法提供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管理者、证券企业、期货企业等机构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的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咨询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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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合格海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管理者(二)控股股东、实际统治者的变更(三)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项(四)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五)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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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合格海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更换许可证。

(一)许可新闻变更的(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的(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变更或交换许可证期间,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但是,中国证监会认为通过慎重的监督管理,基本上需要暂停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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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合格的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把许可证返还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继承人继承(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合格海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对其采取纠正、监督管理谈话、发出警告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可以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如监督管理谈话、发出警告信、责令定期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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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开户(二)未按规定开展国内证券期货投资(三)未按规定履行报道披露义务(四)未按规定比较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五)按规定变更许可证; (六)没有按规定进行资金导入、导出、结算或者汇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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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 (七)按规定对有关报告、资料或者有关内容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八)不配合有关检查,拒绝提供、延期有关资料(九)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合格海外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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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合格海外投资者在开展国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期货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管理者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法第十条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纠正、监督管理谈话、发出警告书等监督管理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可以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如监督管理谈话、发出警告信、责令定期报告等。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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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前往内地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前往大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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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试验方法》废止。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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